甲经营公众号获打赏收入是否纳税引争议。新个税法规定多项个人所得需纳税,但公众号打赏收入归属税目不明确。有观点认为是赠与暂不缴税,也有认为是劳务报酬应缴税,还有经营所得或偶然所得之说。网红直播收入也被讨论,税务部门强调直播平台应代扣代缴个税。最终如何缴税需视具体情况及税法解释。
甲是一个自然人,经营着一个公众号,拥有粉丝数万,其在公众号上发表的原创文章经常获得读者的打赏。请问个人经营的公众号获得的打赏收入是否需要纳税?如果需要,应该以什么税目纳税?
乙是一个网红主播,直播间收到粉丝打赏;丙在网上讲课,讲课平台有现金打赏功能,收到学员打赏红包。这些收入是否要交税?
先看看新个税法的规定。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关于公众号写文章,获得读者打赏收入的交税,有几种观点:
1.个人现金赠与
个人取得打赏收入,属于一种赠与行为,个人之间赠与现金行为,目前受赠人暂无缴税依据,即自然人从另一自然人处取得的打赏收入,暂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针对网络红包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明确过,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劳务费
“互联网+打赏”属于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征收的范畴,按照《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第五条“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时,不论纳税人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均应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因此,应该由微信等平台代扣代缴。不过,也有声音认为,互联网平台不是法定的扣缴义务人,没有权利和义务代扣代缴;作为个人,这些额外收入需要自行申报。
如果是劳务费,则需并入综合所得纳税,按照收入的80%计入综合所得。
3.稿酬
通过码字获得的收入,属于稿酬,不过这种说法只是一说,在税法上,被认定为稿酬的可能性并不高。
如果是稿费,则需并入综合所得纳税,按照收入的56%计入综合所得。
4.经营所得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5点规定,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属于经营所得。
从上述规定来看,个人从事各项服务活动是否属于经营所得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是否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并承担经营风险;二是是否提供了真实服务;三是是否为有偿服务。
有观点认为,个人经营公众号获得的打赏收入属于经营性质收入,应该按照个人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实践中,区分劳务报酬和经营所得,通常看有没有依法登记,自然人提供的服务认定为经营所得,税务机关不一定认可。
5.偶然所得
不好归类到明确的收入类型,那就算到偶然所得,按照20%税率交税,也是一种观点。
互联网经济时代,除了写文章打赏,还有各类网络主播,也有直播收入打赏,同样面临如何交税的问题。目前实践中,各大平台的操作也是不一,需要税务主管部门加以明确。
2017年的时候,北京地税公众号今天推送了一则帖子,称对朝阳区某直播网站进行纳税辅导,追征该直播网站的网红2016年度通过这个直播网站获得的收入3.9亿元的个税税款和滞纳金6000余万元。引发热议。
北京税务机关认为,直播网站为网红提供直播平台,网友用户通过充值购买网络货币对网红进行不同金额的打赏,网站累计结算成人民币,抽取部分提成后通过支付宝转账给网红,而这家企业自成立以来确认的所有收入,均未包括支付给网络主播的个人分成收入,也未给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所以直播网站是网红直播收入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应当为网红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不能以“我们平台主播的收入都是通过支付宝提现的,钱都被‘网红’主播直接提走了,所以我们就感觉没必要再替他们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了。”的理由规避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经过“税务人员向该负责人宣传了税法的相关规定”“最终税务机关依法对网红收入应缴个税进行了追征”。
上述几种观点,将打赏收入认定为个人现金赠与(暂不交税),或劳务报酬收入,是目前两种主要方式。
具体按什么项目交税,各位怎么看?
本文来源公众号财税闲谈(ID:caishuixiant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