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月份的纳税人申报期限又延长了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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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春田
1人赞赏了该文章 524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20年03月10日 10:40:34

为了切实解决企业的困难,不久前,国家税务总局在延长了2月份申报期的基础上,又下发文件延长了3月份的申报期。现将该规定解读如下:


政策主体:按月申报的纳税人。


政策内容:1、在全国范围内将纳税申报期限由3月16日延长至3月23日。


纳税人在3月23日前申报都属于正常申报,不存在预交税款,也不存在愈期罚款的问题。


2、对3月23日仍处于疫情防控一级响应的地区,可再适当延长纳税申报期限,由省税务局依法按规定明确适用范围和截止日期。


国家税务总局将权限下放到各省,由各省确定最终纳税申报的截止日期和适用范围,但不是所有的省份都有这样的权限,只有3月23日仍处于疫情防控一级响应地区的省级税务机关才有这样的权限。


3、纳税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3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内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


这里由纳税人提出的延期申报申请必须按正常的法律程序办理。


政策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2020年3月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20〕37号)


作者:魏春田,陕西财税法研究会副会长、陕西税务学会学术委员、公职律师。微信公众号:魏言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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