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分政策,零分征管--评阶段性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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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赞赏了该文章 580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20年03月04日 16:56:19
2月29日深夜,国家税务总局官网发布《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对国常会关于对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优惠政策的征管问题予以明确。

光光哥就文件原文点评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

                    

为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贯彻落实相关税收政策,现就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光哥辣评: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扶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的增值税减免政策,阶段性地将优惠覆盖及全体未享受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然而,税务总局对此优惠政策的征管方法,却着实不敢恭维。


税务总局通过下调开票征收率的方法,实现减税作用:在减征政策期间,享受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按照1%新的征收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


然而此种方法,直接带来了一些列的问题,极大可能给众多小规模纳税人带来苦恼。


1、直接按1%征收率开具发票,会给部分纳税人带来税负的大幅飙升,减税政策给纳税人带来的却是伤害!


案例1:某小规模纳税人,1、2月份含税销售额20.6万元,3月份含税销售额10.3万元,按季申报纳税。


在优惠政策出台前,该纳税人1季度属期申报时,不含税销售额为30万元,增值税额为0.9万元。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该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免交增值税,享受减免增值税0.9万元。


在优惠政策出台后,该纳税人1、2月份不含税销售额为20万元,3月份不含税销售额为10.198万元(=10.3/1.01),增值税额为0.102万元,季度不含税销售额为30.198万元,超过30万元,需要缴纳增值税0.702万元。


案例2:某小规模纳税人,1、2月份销售额为0,3月份含税销售额30.9万元,按季申报纳税。


在优惠政策出台前,该纳税人1季度属期申报时,不含税销售额为30万元,增值税额为0.9万元。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该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免交增值税,享受减免增值税0.9万元。


在优惠政策出台后,该纳税人1季度申报不含税金额30.59万元,需要缴纳增值税0.31万元。


减税变成增税


2、直接按1%征收率开具发票,必定给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商品及服务的一般纳税人企业带来税负的增加,可能会影响小规模纳税人复工复业


增值税为链条税,环环相扣。


小规模纳税人3月至5月期间,征收率改为1%,势必只能开具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下游一般纳税人只能抵扣1%的增值税,变相造成下游纳税人税负的上升。


这是否会减少采购商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商品及服务的积极性,对其复工复业产生消极影响?


3、直接按照1%征收率开具发票,有可能使得部分小规模纳税人连续12个月不含税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不得不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征收率的降低,必然使得小规模纳税人在整体含税销售额不变的前提下,不含税销售额的增加。


这意味着,全国很多原本销售额在一般纳税人认定临界点的企业,连续12个月的不含税销售额会超过临界点,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光光哥判断,未来会有一定量的小规模纳税人被迫注销。毕竟,这些小规模纳税人基本不愿意选择成为一般纳税人。

综上:优惠政策期间,小规模纳税人按照新的征收率开具发票,看起来挺炫,但实务中能给纳税人带来多少减税优惠,需要客观审视。
光光哥认为按照1%的新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征管办法,真的真的真的不是一个好的政策!按3%征收率开具发票,减按1%征收才是正道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有关规定,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照13号公告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免税项目相应栏次;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公式调整为:第8栏=第7栏÷(1+征收率)。

光光哥点评:凑合,又是凑合!


1、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是1%征收率的发票,申报时相关金额却需要填写在3%征收率的相应栏次


这和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数据却要填写在“  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栏次是一样的搞笑。

咱就不能改改申报表?


这个申报表,早就应该修改了啊(请阅“钦光税道”公众号文章《呼吁||税总,《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该修改了!》)!
光光哥建议:税务总局应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增加“应税行为(其他征收率)计税销售额计算”,满足随时调整征收率的需求。毕竟,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个体工商户销售住房减按1.5%征收增值税的情形,目前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中也没有安身之处。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的计算将没有逻辑性,只是一个不同征收率的汇总数字而已
这一点,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加计抵减”政策对纳税申报表的影响有异曲同工之妙。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已按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五、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境内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代开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时,暂不预征个人所得税;对其他地区的上述纳税人统一按代开发票金额的0.5%预征个人所得税。


六、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未满36个月的纳税人,在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发生变化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对其自发生变化之日起的全部出口货物劳务,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在本公告施行之日前发生变化的,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已恢复退(免)税,均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对其自2019年4月1日起的全部出口货物劳务,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光哥辣评:因政策变化,取消纳税人一旦放弃免税政策未满36个月不得重新申请的规定,这个需要赞一个!


符合上述规定的纳税人,可在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发生变化之日起[自2019年4月1日起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自本公告施行之日起]的任意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出口退(免)税,同时一并提交《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声明》(详见附件)。


七、本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声明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2月29日


最后,光光哥再次强调一下:

1、不是仅仅个体工商户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才享受征收率阶段性降为1%的优惠,所有小规模纳税人都享受;

2、不是所有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税行为征收率都降为1%,小规模纳税人原5%征收率的应税行为继续执行原征收率;

3、享受阶段性降低征收率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本文来源公众号:峰光财税(ID:gh_eb3fc7cd616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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