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所得汇算清缴,还有三个问题需要关注!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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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晶亮
2人赞赏了该文章 1,584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20年03月03日 15:2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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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讨论了个人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的现状及问题,指出其政策不明朗、需自行分析理解。详细说明了哪些人需进行此清缴,及两处以上经营所得需合并申报的复杂性,并指出不同征收方式下的申报表使用规则。同时,还探讨了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在征收方式上的限制性规定。

不得不说,同样是汇算清缴,个人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就显得特别不招人待见,既不像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那样年年是税企双方的重头戏,也不像个人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那样后来居上,从政策发布到全网大范围培训,声势浩大。 


而经营所得汇算清缴,虽然存在了很多年,但政策却一直不够明朗,许多问题没有明确的答案,需要靠大家去找一些相关规定去分析理解判断。 


第一个问题,什么人需要进行经营所得汇算清缴


这个最基本的问题有明确的条文规定吗?没有。只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7号公告中的《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填表说明来判断。 


根据B表填表说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经营所得,且实行查账征收的,在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填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所以,该填表说明表明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是以查账征收为前提的。核定征收,无论是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都不需要进行汇算清缴。 


第二个问题,两处以上经营所得是否需要合并申报?


昨天有网友问,如果某自然人张三有两处以上经营所得,一处是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一处是查账征收。是否需要填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这个问题还真是难以痛快给出答案,因为同样没有一个明确的政策条款规定。 


我们只能再看看C表的填表说明:本表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办理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 


从填表说明上看,只要是有两处以上就需要填写C表,就需要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前面并没有限定经营所得需要采用的是什么征收方式。 


但需要注意的是,B表和C表并不是互斥的,上例中,张三的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经营所得,不需要填写B表,但需要填写C表。而查账征收的经营所得,既需要填写B表,也需要填写C表。 


为什么核定征收方式也需要填写C表合并纳税申报呢?因为经营所得是累进税率,两处所得就可能造成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的税率升档,不合并申报就存在少缴税款的可能。 


请注意全部经营所得需要合并申报填写C表,仅是我个人的观点,因为政策不够明确,各地理解和执行并不一样。如有异议,欢迎留言讨论。


第三个问题: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征收方式有什么限制性规定吗?


对于上述企业的征收方式,需要关注以下三个限制性政策:

1、《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可以采取定期定额征收方式。但合伙企业并不能适用该办法,所以,合伙企业是不能采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

2、财税[2000]91号第十条规定:实行核定征税的投资者,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3、国税发〔2010〕54号规定:税务师、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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