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我在看个人所得税。越看越觉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不够完善,不知道是自己学的不到位,还是确实政策规定有问题,在此和大家探讨一下,就以大家都比较熟悉的收入和收入额为例,来说一说税法中让人一言难尽的槽点。
一、收入,找不到概念
什么是收入呢?在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并没有定义收入的概念,法条中提到收入的时候,都是直接使用,也许认为这是一个不言自明的概念吧。
在企业所得税法中,有一个收入总额的概念,它是指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但也没具体定义什么是收入。
会计准则中有收入的概念, 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当然会计准则中的收入限定在日常活动,对于非日常活动的经济利益流入不定义为收入,这个范围是要小于企业所得税法中的收入总额的。
参照会计和企业所得税法中的表述方式,我们只能姑且理解为,个人所得税中的收入,是个人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的流入。
每一个关键的词汇,不给出一个明确的定义,无疑会人让对税法理解,出现偏差。
二、收入是否包含增值税,规定得不全面
个人取得收入,是否包含增值税呢?这个问题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中有相关回答,要点如下:
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
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1、工资薪金所得,法条中没有提到工资薪金收入,而是直接说到了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收入额,也没有提及它们中间有什么计算关系。我们只能理解为,工资薪金收入=工资薪金收入额。
2、劳务报酬所得,法条规定:“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 ,这个很明确,劳务报酬收入×80%=劳务报酬收入额。
3、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法条规定:“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很显然,特许权使用费收入×80%=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额
4、稿酬所得,法条规定:“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这也比较清楚,稿酬收入×80%×70%=稿酬收入额
5、经营所得,没有提收入额的概念,只有收入总额的概念,和企业所得税法相似。
6、财产租赁所得,写的是收入,没有写收入额。
7、财产转让所得,写的是收入额,没有写收入。
8、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写的是收入额,没有写收入。
欢迎大家一起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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