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维导图学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应纳税所得额篇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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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0年02月27日 16:18:55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一节 概述
一、企业所得税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也有例外。
1、以下收入确认不采用权责发生制:一是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二是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三是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四是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五是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六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房地产预售合同》时确认收入;七是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2、以下扣除确认不采用权责发生制:一是工资薪金支出在实际支付时税前扣除;二是五险一金在实际支付时税前扣除;三是职工福利费在实际支付时税前扣除;四是工会经费在实际拨缴时税前扣除;五是职工教育经费在实际支付时税前扣除。
二、税收优惠与亏损计算
收入类优惠和扣除类优惠的享受没有限制性条件,间接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在会计利润基础上需先进行税会差异的调整,后享受收入类优惠和扣除类优惠,形成企业的纳税调整后所得。可能由于享受这两项优惠而导致纳税调整后所得由正变负,也可能导致纳税调整后加大亏损。
而所得减免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只有纳税调整后所得为正数时才能享受,这两项优惠的享受,不会形成企业所得税亏损。
本文来源公众号财税闲谈(ID:caishuixiant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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