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尧讲税:销售促销,当心补缴个人所得税风险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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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尧讲税
11人赞赏了该文章 549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20年02月16日 15:24:55

对于一些零售行业或销售型的公司,经常会开展一些促销活动,比如:到店有礼、入会送礼等等。

那么,对于企业向客户进行的一些促销赠送,是否会涉及到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呢?



案例背景


某汽车4S店,开展汽车促销活动,对于在车辆促销期间,前来4S店选购汽车的客户,凡是到店的客户均免费获得一份汽车模型的赠送(价值800元)。

那么,对于汽车4S店向客户随机所赠送的这种礼品,是否会涉及到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呢?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风险解析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分析,企业在业务促销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人员所赠送的礼品(包括网络红包),应按“偶然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当然,这项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是由赠送的单位来进行代扣代缴。

因此,汽车4S店向客户随机所赠送的这种礼品,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4S店代扣代缴。




作者:马昌尧,企业财税战略实战专家,擅长财税疑难问题处理、税收筹划。曾任知名企业财务高管,拥有丰富的实战管理经验和宽广的知识面,微信公众号:昌尧讲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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