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列举一个项目“用房”,税总在“等”啥?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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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1年04月28日 22:46:59
有个建筑公司的会计,在林久时(铁蛋)老师的群里问了一个问题:各位老师,请问,我们和甲方共用一个电表,我们直接交给供电公司电费,发票开给甲方,甲方应承担部分回头给我门现金,那我付款时用分摊表记账,记甲方应收账款还是其他应收款呢?
这样一来,的确解决了很大的困扰,于是,扩而散之,很多群友在遇到不能(易)取得发票的情况时,就会很自然的想到了这张单子。
财税微波说,分割单(分摊表)虽然很好,但是,它的使用是有条件的,不可滥用。
按著名的28公告,企业发生的成本费用,在两种情况下,可以采用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其一是企业和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增值税(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未能取得发票,采取分摊方式的,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其二是企业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分割单,使用是有条件的。
作者:资深财税实战者,致力于财税合规、内控建设与成本管理,公众号财税微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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