亏损企业是否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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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人赞赏了该文章 852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21年04月28日 22:44:58

8、亏损企业是否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答:年度亏损的企业符合条件亦可进行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企业年度形成的亏损,可以按规定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

——摘自深圳税务局官方网站首页 > 新闻动态 > 专题专栏 >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栏 > 税法课堂  《 2020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问必答--研发费加计扣除》



2020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问必答--研发费加计扣除

发布时间:2021-03-17 15:28:32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1、哪些行业不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四条规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1.烟草制造业。2.住宿和餐饮业。3.批发和零售业。4.房地产业。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娱乐业。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2、我们公司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是否还需要报送辅助账汇总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规定、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执行,不再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和报送《“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由企业留存备查。



3、公司收到一笔财政拨款,已根据规定申报为不征税收入,该款项已用于研发,此项研发费支出是否可以加计扣除?

答:纳税人从有关部门取得的拨款用于研发,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要从研发费中剔除,不得加计扣除。



4、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是否可以同时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5、研发项目最终没有研发成功,产生的相关研发费用在汇算清缴的时候是否可以进行加计扣除?

答:根据《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6、事业单位是否可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答:事业单位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可以按相关规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7、核定征收企业是否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答: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以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不能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8、亏损企业是否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答:年度亏损的企业符合条件亦可进行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企业年度形成的亏损,可以按规定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



9、不是高新技术企业,也不是科技型中小企业,能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答:企业(似是“研发”或“研发活动”笔误,财税微波注)是指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因此,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非负面清单行业)居民企业可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10、企业的房屋折旧可以纳入加计扣除范围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允许加计扣除的折旧费用为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不包括房屋的折旧费。



11、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是否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本通知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创意设计活动是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



12、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相关费用如何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作者:资深财税实战者,致力于财税合规、内控建设与成本管理,公众号财税微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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