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了一份税总法规库查不到的有效文件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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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人赞赏了该文章 103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21年04月28日 22:41:04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第三条,“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4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查税务总局法规库,查无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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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干娘,不度娘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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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个权威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7-23   信息来源:平潭综合实验区招商局

财税〔2014〕24号

 

福建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有关批复精神,现就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在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作的台湾居民,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福建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的批复》(国函[2011]142号)以及《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有关规定,按不超过内地与台湾地区个人所得税负差额,给予在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作的台湾居民的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本通知所称台湾居民,是指持有《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个人。

四、本通知所称平潭综合实验区是指国务院2011年11月批复的《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规划的平潭综合实验区范围。

五、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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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资深财税实战者,致力于财税合规、内控建设与成本管理,公众号财税微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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