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计税
(一)居民个人,预扣预缴
1.工资薪金所得
按月累计预扣,公式如下: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适用预扣率:
2.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按次比例(加成)预扣。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可按“四同”规则判定,即:同一人,在同一单位(支付人),同一个月内,取得的同属于劳务报酬项目的收入,合并为一次计税。
(1)劳务报酬
公式如下:
按次(月)应预扣预缴税额=本次(月)收入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收入额: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适用预扣率:按照20%、30%、40%三档预扣率
(2)稿酬
公式如下:
按次(月)应预扣预缴税额=本次(月)收入额×20%
收入额: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适用预扣率:20%
(3)特许权使用费
公式如下:
按次(月)应预扣预缴税额=本次(月)收入额×20%
收入额: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适用预扣率:20%
(二)居民个人,年度申报
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次年3月1日到6月30日申报
公式如下:
申报税额=年度应申报税额-已预扣预缴税额
年度应申报税额=【年度工资薪金总收入×100%+年度劳务报酬总收入×(1-20%)+年度稿酬总收入×(1-20%)×70%+年度特许权使用费总收入×(1-2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税率:
综合所得税年度税率表
(三)非居民个人,代扣代缴
1.工资薪金
(1)按月扣缴,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公式如下:
扣缴税额=(本月支付工资薪金-50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非居民个人境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自行申报,公式如下:
申报税额=(非居民个人境内两处以上工资薪金合计额-50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工资薪金已扣缴的税额
2.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按次扣缴,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公式如下:
扣缴税额=当次收入×(1-2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稿酬所得
按次扣缴,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公式如下:
扣缴税额=当次收入×(1-20%)×7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4.适用税率:按月换算后的七级超额累计税率
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计税
(一)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按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公式如下:
每次扣缴税款=本次利息股息红利金额×20%
(二)财产租赁所得
按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公式如下:
每次扣缴税款=(本月内租金净收入金额-800)-×20%
本月租赁收入额:本月内实际收取的租金收入合计
扣除额: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税费的扣除次序
一是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二是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
三是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
四是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三)财产转让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公式如下:
扣缴税额=(本次转让财产收入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0%
财产原值,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1)有价证券,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2)建筑物,为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3)土地使用权,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4)机器设备、车船,为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5)其他财产,参照前款规定的方法确定财产原值。
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方法确定财产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财产原值。
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四)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公式如下:
扣缴税额=本次偶然所得收入额-×20%
作者:李欣,近30多年税务机关工作经验,注册税务师、CCPA高级,扬州税院客座讲师、安徽省税务局兼职教师,专研税收征管法律和税收政策,多年直接从事税收征管、风险应对和政策研究。微信公众号:凡人小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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