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 ▍与加计抵减10%无缘,却能大方享受15%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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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赞赏了该文章 254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19年11月22日 12:37:49

加计抵减10%与15%有什么不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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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加计10%适用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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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加计15%适用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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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不能享受加计抵减10%政策的纳税人,不见得不能享受加计抵减15%,具体我们来看看。

二哥税税念公司2018年9月20日成立,当月未进行生产经营,未取得销售收入,自2019年1月1日起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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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至2018年12月小规模期间,提供餐饮服务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00000元;


2019年1月至2019年3月一般纳税人期间,提供餐饮服务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00000元,销售应税货物取得不含税销售额400000元;


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一般纳税人期间,提供餐饮服务取得不含税销售额500000元,销售货物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00000元。


企业2019年10月,发生销项税额50000元,取得一般计税项目进项税额100000元,无上期留抵税额。



是否符合10%的加计扣除政策?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二哥税税念公司在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期间,提供生活服务取得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100000+200000)÷(100000+200000+400000)=42.86%。


未超过50%,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需要注意的是,在计算销售额比重时,应包含小规模期间发生的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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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符合15%的加计扣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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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二哥税税念公司在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提供生活服务取得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100000+200000+500000)÷(100000+200000+400000+500000+100000)=61.54%。


超过50%,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11月申报期提交声明开始享受


11月打开增值税申报表,我们发现系统自动提示我们可以提交15%加计抵减声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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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2019年10月可计提的加计抵减额=100000×15%=15000(元)


附表四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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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为方便举例说明,在填写案例中只截取了申报表的部分栏次(下同),填写的数据可能存在不完整的情况。


10月所属期应交增值税=50000-100000=-50000,留抵,不产生当期增值税,加计抵减的15%当期没法使用,附表四第五列当期实际抵减额为0,15000全部留到下期继续抵减。


主表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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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未提交声明,12月才提交


企业2019年11月取得的进项税额为50000元,销项税额200000,。


11月所属期应交增值税=200000-50000-50000(10月留抵)=100000。


当期提交声明,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企业2019年11月可计提加计抵减税额=(100000+50000)*15%=22500。


因为当期应交增值税大于加计抵减税额,所以加计抵减税额可以全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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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哥税税念公司2019年11月应纳税额=100000-22500=77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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