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答复(二)明确了集团间股权激励的企业所得税扣除问题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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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春田
0人赞赏了该文章 565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19年11月21日 11:0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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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明确了集团间股权激励的企业所得税扣除问题 以母公司股票进行股权激励的税务处理问题 境外上市公司向其中国子公司员工授予股票期权,书面协议约定,三年后实际行权时,由母公司发行 1,000 股股票期权,子公司部分员工可以每股30元的价格购买母公司股票。此外,母公司将向子公司收取其所发行股票的相关成本费用。其余条件均与上述股权激励问题相同。问:18 号公告仅适用于上市公司本身的股权激励计划,未说明其是否适用于上市集团内子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对于境外上市母公司授予境内子公司员工的股权激励,在子公司承担相应成本的前提下,子公司层面能否在所得税前扣除?答:企业股权激励支出实质属于工资薪金支出。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 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对于用母公司股票向员工进行股权激励的,属于子公司向员工支付的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应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在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时按照有关规定税前扣除。


魏言税语观点:尽管以母公司的股权对子公司的员工进行股权激励是企业经常发生的经济行为,但对这部分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有很大的分歧。一部分人认为不能扣,因为企业所得税是法人所得税,母公司与子公司均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因此,发生的费用必须与自己的企业有关,才能在本企业扣除,即使是母子公司也不能违背这一原则。而一部分人则认为可以扣,毕竟这样的激励方式有利于企业的进步与经济的发展,且费用是实际发生的。此次,北京局的答复,明确可作为子公司发放给员工的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应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在子公司的所得税前扣除,这对集团公司而言是个利好。

作者:魏春田,陕西财税法研究会副会长、陕西税务学会学术委员、公职律师。微信公众号:魏言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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