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随聊] 郁闷的“查阅”!股东可以查账吗?可以审计吗?眼看手勿动哦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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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月如歌
0人赞赏了该文章 2,301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21年10月21日 11:2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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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讨论了股东知情权纠纷,特别是股东查账和审计的权利限制。通过案例和法规解读,指出股东有权查阅但不得复制会计账簿,且审计需公司同意。法院判例对能否查阅原始凭证有不同观点,多数不支持。同时,公司法释解(四)对股东知情权提供了更明确的保障,但仍存在执行难题。整体而言,小股东在保障自身权益方面面临挑战。

今天聊聊常见的股东知情权纠纷,股东要求查账的



案例1(小编偷下懒,发讨论记录了,名字换掉)


税月:请教一下,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股东可以对公司进行查账,那么股东可以个别委托第三方审计吗?查账是不是等于审计?审计报告是不是可以对部分股东出具?

如歌:查阅会计账簿,是查阅,不是查账审计。人家律师会跟你说:是查阅,只准,不准拍照,不准抄录,不准复印......不准带太多人,限定时间......

税月:那能不能个别股东委托审计?

如歌:公司同意你才能审呀,连抄录复印都不给,你怎么审?

税月:出审计报告,审计一定要所有股东同意么?

如歌:如果公司不配合,只准查阅,不准复印,不准记录,不准拍照...... 你的审计底稿怎样做?

如歌:可以出一份建议书、咨询报告、查阅汇报之类的,不出鉴证报告。相当于你告诉委托人,你通过查阅账簿,看到了什么问题。然后你的委托人,再决定怎样做。

税月:请律师发函给法院,以其他理由进行审计,可以吗?

如歌:律师凭什么可以发函要求法院给你审计呢?如果不给查阅,可以去法院起诉,法院也是一样按公司法判的。

税月:也就是说,审计只能是全体股东按章程通过才能进行,向全体股东报告。个人的查账权和个人委托审计是完全不同的?我们的审计准则不是还有商定程序吗?个人股东拿来个报表,说让我们去查账,看有没有问题,做了程序写什么,有什么问题写什么,不行么?

如歌:我问你:你要出审计报告,你的底稿怎么做?用什么资料来做?

税月:只要能执行一种审计程序,不能按商定程序出报告?

如歌:如果对方不给你复制,只准你看,那不建议出审计报告,除非你没有底稿也敢出。你可以出一个咨询类的,汇报类的文书。告诉你的当事人,你查到了什么,什么情况,据实描述,这也是商定程序。商定程序不出鉴证意见,不能出审计报告。

税月:我觉得这个未来可以给出资人建议,在协议或章程中明确股东有委托事务所审计的权力。


案例2:

写个小编第一次接触股东知情权的案子.小股东A参股X公司,没有参与经营管理,X公司一直不分红,大股东B要求增资,A不同意,想退股,但是完全不了解公司经营情况,于是要求查账,B不同意,A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法庭上,X公司的律师说:可以同意A的股东知情权诉求。按《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可以看也可以复制,”会计账簿“只能看,不能复制、拍照、记录.....只准4个人查阅,限定时间10天阅完......

A无奈问:什么都不准,要是发现问题了,我拿什么来作证据?

小编当时惊呆了,这......这知情权也太哭笑不得了



诉讼常涉法规

《公司法》

第33条 股东查阅、复制权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公司法释解(四)中关于股东知情权的具体规定

第7-12条,不一一列举了

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股东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案件,对原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的,应当在判决中明确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时间、地点和特定文件材料的名录。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




郁闷1:眼看手勿动?

到底"查阅”这个词的具体权力是什么?小编没有找到额外的解释,那按字面意思理解,就真是眼看手勿动了?不准复制、记录、拍照......?

《公司法》第33条 原文,复制和查阅,两个权限是分得很清楚的,那即是,会计账簿是不能复制的,包括各种手段的复制,包括拍照、记录.......

郁闷2:查阅会计账簿,那原始凭证呢,合同等附件呢?

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那可是两回事哦,凭证是原始的一手资料,更加真实,至于账簿,有的企业有一套账,两套账,真账假账......没有原始凭据,,都不知道账簿中的记录是乍来的,真还假的。

讲合理性的话,股东查阅是为了了解与公司真实的财务状况,那查阅内容包括会计凭证是应有之义。

可是讲法律定义,《会计法》中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是两个独立的概念,而《公司法》只写了查阅会计账簿,这又是让人争议的。

查询相关判决文书,关于能否查阅原始凭证也有不同的观点,但是整体而言,支持查阅范围包括原始凭据的居多,但也有不支持的。


点赞1:公司法释解(四)明确:

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





点赞2:公司法释解(四)对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有的不正当目的作了列举。

虽然是否有不正当目的的举证责任是谁没有明确,但是最新的判决一般倾向于应当由公司就其提出的目的不正当性提供证据证明。

这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以往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股东的查账要求。



小编乱弹:

公司法释解(四)确实在保障股东知情权方面有明显的进步。但是整体来说,小股东在保障自身权益方面,仍然有很大的无奈,有心无力之感。

《公司法》是规定股东的知情权了,但是却缺乏强制力,法院除了一纸判决书,也难以再提供执行上的助力,小股东在落实判决方面,难以完全如愿。

尤其是这查阅,真是......

不能查原始凭证,又真是.......






法院判例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9)浙0602民初7128号


本院认为会计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十五条第一款分别规定:“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会计帐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帐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由此可见,会计账簿是在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的基础上进行登记的独立账册,并不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故本院对两原告要求查阅被告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的诉请予以支持,对两原告要求查阅记账凭证、原始凭证、签订的合同和公司印章使用登记等诉请,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另公司法第三十三条仅规定股东可以查阅会计账簿,并未规定可以复制会计账簿,故本院对原告要求复制会计账簿的诉请不予支持。原告诉请要求被告配合其所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被告账目进行审计,亦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PS:不支持查原始凭证,不支持复制,不支持审计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9)粤01民终14050号





本院认为.....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因徐XX系于2017年12月21日向XX公司提出查阅会计账簿的书面申请,一审法院结合会计法的规定及案件事实,判令XX公司应将其1999年11月25日至2017年12月21日的会计账簿(不包含会计原始凭证、会计记账凭证、银行对账单)供徐XX查阅,于法有据,本院亦予维持。

PS:不支持查原始凭证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9)京03民终12432号


曾×能否查阅XXX公司的会计凭证。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的公司会计账簿包括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范,会计账簿必须是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进行登记而形成的。据此,会计凭证是形成会计账簿的基础资料,查阅会计凭证并不超出法律规定的查阅会计账簿的范围,曾×要求查阅会计凭证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PS:北京明文确认查阅范围包括原始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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