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10月底,2019年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共有24项,大部分都属于税收优惠政策,再过两个月就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啦,快来看看有没有属于你公司的优惠吧!
政策一:小型微利企业判定条件放宽
主要内容:企业所得税法中享受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政策二:小型微利企业减税政策
主要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
政策三: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单修订
主要内容:对企业所得税月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企业所得税月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了修订。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2018年版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3号)
政策四: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单修订
主要内容:自办理2019年度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起,启用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2019年版);自办理2018年度或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起,启用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19年版);自2019年10月1日起启用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2019年版)。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2019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6号)
政策五:公告2017~2018年度公益性群众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
主要内容:2017年度、2018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如下:1.中国红十字会总会;2.中华全国总工会;3.中国宋庆龄基金会;4.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基金会。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7年度2018年度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等公益性群众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
政策六: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扩大
主要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起,将适用财税〔2014〕75号和财税〔2015〕106号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
政策七: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条件放宽
主要内容: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自2018年1月1日起,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政策八:文化转制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主要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可继续免征五年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
政策九: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优惠政策
主要内容: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政策十:企业招用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优惠政策
主要内容: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政策依据: 《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
政策十一: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
主要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依据有关规定,按其向会员收取手续费收入的20%计提的风险准备金,按收取的交易手续费的2%缴纳的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在达到有关规定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上述准备金如发生清算、退还,应按规定补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关于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有关风险准备金和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32号)
政策十二:“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行政许可事项取消
主要内容:根据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现将已取消的“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事项予以公布。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已取消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1号)
政策十三: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
主要内容:明确了在境内设立多个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其他境内机构、场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相关税务处理事项。
政策依据:《关于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2号)
政策十四: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据实税前扣除
主要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
政策十五:创新企业境内发行CDR企业所得税政策
主要内容:对企业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转让股票差价所得和持有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政策规定征免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52号)
政策十六:铁路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
主要内容:对企业投资者持有2019-2023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7号)
政策十七:第三方污染防治企业税收优惠
主要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60号)
政策十八: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明确
主要内容: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即: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属于股息、红利性质,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中,发行方和投资方均为居民企业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同时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发行符合规定条件的永续债,也可以按照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即: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准予在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纳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
政策十九:饮水工程企业所得税优惠
主要内容: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
政策二十: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主要内容: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两免三减半)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8号)
政策二十一: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
主要内容:保险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2号)
政策二十二:养老托育家政服务机构企业所得税优惠
主要内容: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政策依据: 《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政策二十三: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
主要内容: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1.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2.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3.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4.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5号)
政策二十四: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主要内容:该公告规范除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之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前扣除。明确了可以计提损失准备的资产,和不得计提损失准备的资产的范围。提取的贷款准备损失金比例是1%,本年度按贷款资产余额计提后,减去上年度累计已计提的准备金,差额是当年可税前列支金额。如果减了之后是负数,就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政策执行日期是五年,2019年1月1日到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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