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企业税收筹划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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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子55303
4人赞赏了该文章 317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21年03月22日 17:58:53

导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208号),从2006年1月1日起,对全国37家试点物流企业税收政策作了调整,据此依据现行税收政策,物流企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税收筹划。


一、自备运输车辆的物流单位应申请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规定, 物流企业申请为自开票纳税人后其从事联营运输业务取得的收入可以按差价缴税。联运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自开票纳税人必须参与该项货物运输业务;

2、联运合作方向自开票纳税人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

3、自开票纳税人必须将其接受的货物运输业发票作为原始记账凭证,妥善保管,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二、不同应税业务要分开核算,进而按照不同税率纳税。

      国税发[2005]208号文件要求物流企业将收入分别按交通运输业务和仓储业务核算,然后分别按差额进行缴税处理。即:

1、提供运输劳务取得的运输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凡未按规定分别核算其营业税应税收入的,一律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2、试点企业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3、一项业务既涉及运输业收入又涉及其他营业税应税劳务收入的,应分别开具发票结算,以免全部收入从高适用税率。

三、物流企业应根据(国税发[2005]208号)争取成为试点企业,享受新政策规定的待遇。

       国税发[2005]208号文件中规定适用本政策的只包括37家试点物流企业,说明其他物流企业暂时还是不能按新的政策执行,但是文件同时要求各地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区物流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选取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管理集约化并依法纳税的现代物流企业,向国家税务总局推荐参与试点。被推荐的企业经国家发改委、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后,纳入试点物流企业名单,便可以按照新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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