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率调整对供应商与商超结算的影响
金蝶云社区-LAW先生
LAW先生
16人赞赏了该文章 844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18年06月15日 16:16:02

    供应商供货给大型商超,一般来说双方购销合同有结算时间、收款日期、退货条款等约定。如货到30天付款,月结30天付款,商品滞销过期无(有)条件退货等。商超收货后到了约定结算时间,会寄送结算单给供应商核对某一期间的进退货明细。核对无误供应商开具发票给商超,商超按照发票金额支付货款。

双方交易步骤:

1、  供应商接收商超订单

2、  供应商按照订单制作销售单

3、  供应商按照商超地址送货并取得商超的收货凭证

4、  商超发出结算单给供应商确认采购与退货。

5、  供应商按照结算单开发票

6、  商超支付结算单对应的价款


  在讨论以上6个步骤时,有的朋友说在你3步已经取得了索取价款的凭证,但第3步是不完整的,还要看商超的退货可能是无条件的,对方随时可以退货。而到第5步时,销售与退货核对并经双方确认,这时才算确定拿到了取得索取价款的凭证。


  通过分析供应商与商超的销售业务,通合合同内容与业务流程判断属于赊销业务,结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8条第3项:销售商品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例:供应商在4月10日发货,按照货到30天付款结算,收款日期(纳税义务发生日期)应该是5月10日。此时发票的税率应该选择16或10开具。由于企业ERP高度系统化,供应商在4月制作销售单时,ERP系统该笔销售的税率维护是17或11,5月开具发票时需要开16或10。通过ERP系统传入开票系统会形成数据差异,在税务合规前提下需要对原有单据做调整,修改自己ERP系统的数据开票。


  有企业会计朋友说,5月1日后也可以开17和11的税率呀,如果不修改呢,是否可以按照ERP系统的17或者11开发票呢?

税总2018年18号文件第9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该项规定包含两项内容:一是5月后发生5月前的折让、退货、冲销发票可按17/11开红字和蓝字发票;二是5月前未开发票5月后补开的,可按17/11开,什么是未开补开,即在5月前申报了未开票收入,以后要补开发票,此时开发票和纳税可以理解为分离的,开发票只是形式。如果5月前没有未开票收入申报额,5月后又开17/11发票,结合上面讨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那到底是纳税义务在5月前还是5月后呢,我们分析是5月后,就应该开16/10的发票,如果是5月前,那当时就要申报未开票收入,如果没有申报,是不是存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行为呢!


因此,5月后开17/11的发票是有条件的。不是随意开的。对于商超的赊销业务尤期重要。

原创: 王者风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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