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流量的分类(外一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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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人赞赏了该文章 1,060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21年03月06日 12: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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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概述了现金流量分类原则,包括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及筹资活动的界定,并详细解释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定期存单质押等特定事项的现金流量分类方法。同时,探讨了非经常性损益的认定标准,涉及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业绩补偿、中介机构服务费等多个具体案例,强调应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非经常性损益的定义进行综合判断,并明确了企业集团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非经常性损益的判断原则。

现金流量的分类

企业应当以实际收付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为基础编制现金流量表,并且将现金流量划分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投资活动现金流量和筹资活动现金流量。投资活动是指购建长期资产以及现金等价物之外的投资与处置;筹资活动是指导致资本及债务规模和构成发生变化的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之外的所有交易和事项属于经营活动。企业应当结合行业特点判断相关业务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的分类。不同形式现金之间的转换以及现金与现金等价物之间的转换均不产生现金流量。

监管实践发现,部分公司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对于某些交易和事项产生的现金流量的分类存在理解上的偏差和分歧。现就具体事项如何适用上述原则的意见如下:

一、因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而取得的现金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不符合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因票据贴现取得的现金在资产负债表中应确认为一项借款,该现金流入在现金流量表中相应分类为筹资活动现金流量;若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符合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条件,相关现金流入则分类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

若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不符合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后续票据到期偿付等导致应收票据和借款终止确认时,因不涉及现金收付,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不得虚拟现金流量。公司发生以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购买原材料等业务时,比照该原则处理。

二、定期存单的质押与解除质押业务

企业首先应当结合定期存单是否存在限制、是否能够随时支取等因素,判断其是否属于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如果定期存单本身不属于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其质押或解除质押不会产生现金流量;如果定期存单本身属于现金及现金等价物,被用于质押不再满足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定义,以及质押解除后重新符合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定义,均会产生现金流量。

在后者情况下,对相关现金流量进行分类时,应当根据企业所属行业特点进行判断。如果企业属于金融行业,通过定期存款质押获取短期借款的活动可能属于经营活动,相关现金流量分类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如果企业为一般非金融企业,通过定期存款质押获取短期借款的活动属于筹资活动,相关现金流量应被分类为筹资活动现金流量。

非经常性损益的认定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以下简称解释1号)的规定,非经常性损益是指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以及虽与正常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其性质特殊和偶发性,影响报表使用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作出正常判断的各项交易和事项产生的损益。

非经常性损益的界定,应以非经常性损益的定义为依据,考虑其定义中的三个要素,即“与正常经营业务的相关性”、“性质特殊和偶发性”以及“体现公司正常的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同时应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参考列举项目,进行综合判断,而不应简单地把解释1号中列举的项目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或者把解释1号中未列举的项目认定为不属于非经常性损益。

如果公司把解释1号中列举的项目认定为不属于非经常性损益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该项目的名称、金额及原因;如果公司把解释1号中未列举的项目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的,若金额不重大,应将其计入“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列报,若金额重大,则应单列其项目名称和金额,同时还应在附注中披露该项目的名称、金额及原因。

监管实践发现,部分公司在认定非经常性损益时对解释1号的理解存在偏差和分歧。现就具体事项如何适用上述原则的意见如下:

一、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款

公司收到的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是否属于非经常性损益,判断的关键,一是该增值税退税是否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二是其是否属于定额定量的政府补助。非经常性损益判断标准中的定额定量标准侧重于此项政府补助是否属于国家持续的产业政策扶持,是否具有可持续性。如果公司收到的增值税退税与其主营业务密切相关、金额可确定且能够持续取得,其能够体现公司正常的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则不属于非经常性损益。

二、因重组标的业绩未达承诺确认的业绩补偿和计提的商誉减值

并购重组交易安排中,交易标的出售方一般会对交易完成后交易标的在一定期间的利润作出承诺。标的资产未按预期实现承诺利润时,出售方会以股份或现金方式对收购方给予补偿。由于上述补偿仅针对并购重组交易完成后的特定期间,正常经营情况下,企业取得业绩补偿款不具有持续性,应作为非经常性损益。同时,因并购重组产生的商誉,其减值与企业的其他长期资产(例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减值性质相同,属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产生,不应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

三、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发生的中介机构服务费

解释1号中列举的企业重组费用,主要包括安置职工的支出、整合费用等,并不包括重大资产重组的中介机构费用。并购重组是企业的正常经济活动,涉及的资产也属于经营性资产,券商、会计师等中介机构的费用是发生此类交易的必要合理支出,不应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

四、募集资金使用之前产生的定期存款利息

募集资金产生定期存款的利息虽然与公司的日常活动无关,且存在偶发性,但公司发行股份募集资金本质上属于一种融资行为,在募集资金投入使用之前和之后,分别以定期存款和形成的募投项目为企业带来收益,两者只是资产以不同的形态存在从而带来不同的收益。此外,如果将募集资金产生的存款利息收入扣除,会导致计算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等指标时,出现分子和分母不匹配的结果。因此,募集资金在使用之前产生的定期存款利息不属于非经常性损益。

五、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

解释1号中列举的项目虽然包括“计入当期损益的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但并不意味着资金占用费性质的收入必然属于非经常性损益,公司仍可以依据自身情况做出具体判断。如果产生资金占用费的业务与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直接相关,且并非临时性和偶发性,该资金占用费可不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

六、房地产企业出售项目公司股权产生的处置损益

出于税收或者其他一些因素的考虑,房地产企业可能以转让子公司股权的形式,实现对房地产存货或其他物业资产的转让。在判断相关处置损益是否构成非经常性损益时,不能简单地认为处置公司股权产生的损益一概属于非经常性损益,而应视具体情况结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进行判断。具体分析时,公司应穿透该股权形式,根据项目公司所开发基础资产的性质和类别,分析该项转让是否与公司常规业务相同。通常而言,基础资产在合并财务报表可能的资产类别包括存货(开发成本、开发产品等)、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性房地产等。如果公司常规业务是房地产项目开发完成后出售,则通过转让股权方式把一项待开发的土地使用权和部分开发成本一次性出售所取得的投资收益,应当作为非经常性损益,这与公司处置固定资产或投资性房地产等长期资产适用的判断类似。但是,如果转让股权所对应的基础资产实质上是已开发完成的房屋存货,出售开发完成的房屋属于公司的常规业务,且公司能提供充足的证据(例如近年来出售类似项目子公司股权的频率足够高、金额足够大等)证明其为常规业务,公司均是通过这种方式来获利,则股权处置损益可不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

七、企业集团中关于非经常性损益的判断

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将整个企业集团视为一个会计主体,按照统一的会计政策,反映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然而,在界定非经常性损益项目时,对于企业集团内的损益项目应基于单独公司进行判断。例如,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取得某项收益与其日常经营业务无关,被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在合并财务报表中,该项收益并不能因为合并范围内有子公司存在相关经营范围而被重新认定不属于非经常性损益。

PS:会计类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是资本市场具体交易事项执 行会计准则的监管意见和口径。具体的会计类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在内容上包括三个部分:交易事项背景及具体的会计问 题、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具体问题适用会计准则的意见或 监管口径。从内容上看,会计类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并非对会 计准则的解释,而是针对具体问题如何执行会计准则的指导 性意见,旨在推进会计准则在资本市场的有效、一致执行。----摘自《关于〈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 1 号〉的说明》



作者:资深财税实战者,致力于财税合规、内控建设与成本管理,公众号财税微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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