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我公司2020年为项目A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未形成无形资产,该100万元均属于允许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发生研发费用: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材料(项目A) 70万元
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工资(项目A) 30万元
贷:原材料 70万元
应付职工薪酬 30万元
结转管理费用:
借:管理费用—研发费—项目A 100万元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材料(项目A) 70万元
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工资(项目A) 30万元
请问
公司2020年度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应如何计算?
答复:
公司2020年发生的研发费用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允许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100万元的75%即75万元,在2020年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汇缴申报表填报:
1、《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2、《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3、《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提醒: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实行“以报代备”(“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执行。
(二)企业年度汇算清缴时申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三)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规定:汇缴中不再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不再报送《“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这也就意味着,从2019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开始:
1、《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废止,备查资料也不用这张表。
2、《“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只在企业留存备查资料中准备即可。
政策参考一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
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一、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政策参考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 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 119号)规定:
一、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一)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1.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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