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去企业税收协定应享未享多缴税款,能否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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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赞赏了该文章 153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19年08月27日 22:51:58

中国居民企业A公司走出去,在甲国成立子公司B,并取得分配的股息红利1000万元,甲国政府对股息红利按照法定税率10%征收了100万元的股息红利预提所得税,然而根据税收协定,A公司可享受协定优惠税率5%。问:A公司可抵免的预提所得税多少?

财税〔2009〕125号规定:“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但不包括……按照税收协定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根据上述规定,A公司缴纳的100万元,其中的50万元属于按照税收协定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款,因此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仅为50万元。

一般情况下,中国企业走出去的,税收协定应当应享尽享,不能因为手续繁琐而放弃。税法之所以如此规定,是为了保护本国税收利益不受损失,税收协定的本质,是税收利益在国与国之间的分配。

税务总局“走出去”企业32个热点财税问题在线访谈实录:我公司从某国取得了一笔股息收入,按照规定是可以享受协定优惠待遇的,但是对方国家的申请和审批手续特别繁琐,可不可以放弃享受协定待遇呢?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企业在境外应该遵守当地的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也应该合理的维护自身的税收权益,如果协定规定了来源国对股息征税的限定税率,而又优于其国内法的规定,企业应该履行手续申请享受协定待遇,否则这部分多缴的税款属于按照税收协定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款,在国内不能抵免,会造成重复征税,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

 


本文转载自:中国会计视野

作者:万税通

原文链接:http://shuo.news.esnai.com/article/201908/19357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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