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误研究:没有正确的理论,就没有正确的实务--从中国税务报《这些连税务师都挠头的问题,你遇到了吗》一文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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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赞赏了该文章 144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19年08月27日 22:50:44

我国自开征企业所得税以来,由于受诸多方面的影响,在理论上固化了许多习惯性的错误认识,在实务中形成了许多习惯性的错误操作——纳税人、税务机关及起桥梁作用的税务中介组织,苦不堪言,反复纠结多年,无以自拔。

 

 由京师业内税务中介轮流坐庄自发组织的“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研讨会”是自2010年开始的,至今年已经举办十届,在每一届上,税务师们都会提出若干企业所得税的难点疑点问题,累积已经有681个问题。

2019年度的研讨会是7月25日北京举办的,由《中国税务报》以《这些连税务师都挠头的问题,你遇到了吗?》为题进行了专题报道。

 

小刀连续跟踪了多届,发现收集的这些问题并没有那么令人“挠头”。之所以出现“挠头”的感觉,应该是税务师们在企业所得税的指导理论上出现了偏差,在所得税实务操作中钻了“牛角尖”……

要解决这些令人“挠头”的问题,不能怨天尤人,不能指望喊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新的政策(现有政策框架下是有解决之路的),而是需要税务师们从自身寻找原因,与时俱进,提高认识,不懈努力。

 

一、税务师们应该不断汲取法律营养,锤炼法律思维

 

(一)法无授权即禁止,法无禁止即自由

厘清行政法部门法与民法部门法的关系,认真领会“法无授权即禁止,法无禁止即自由”这个现代行政法大厦得以毅然矗立的理论基石。

一切行政法原则、规则皆要在它的统领下发挥作用,在没有现成规则可用的领,也要按照它的精神审慎处理行政法问题……

在企业所得税上,很多看起来挠头的问题,都是对这个理论基石在理解上出现偏差甚至错误所致。

 

(二)税务师应该不断锤炼自己的法律思维

法律思维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但税务师应该与时俱进,除了学好税法知识,还要强化其他法律知识,特别是法律基础理论的学习。

在企业所得税层面,许多看起来挠头的问题,在税收法定前提下,以法律思维衡平,都是可以找到妥善的解决办法的。总起来说就是,有相应法律规则,则按照法律规则执行;没有相应法律规则,则按税收法定执行。

 

(三)税务师应该做纳税人的帮手

“拿人钱财,替人消灾”的话尽管不那么好听,但税务师一定要时刻提醒自己,从事涉税服务接受的是纳税人的委托,而不是税务机关的委托。

尽管现阶段,税务师还直接接受税务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的监管领导。“市场的,一定会回归市场”,随着改革的深入,管理不顺的问题一定会得到妥善解决,税务师的管理也一定会回归到正确健康的轨道上来。

税务师们一定要明白,税务师的职责是帮助纳税人解决问题的,而不是给纳税人出难题的。

税务师应该做纳税人的帮手,而不是做编外的税务机关……

 

二、税务师解决企业所得税上“挠头”问题的“宝典”


(一)企业所得税上计税收入的框架结构

厘清《企业所得税法》上计税收入法条间(规则)的逻辑关系,归纳总结出所得税上计税收入的框架结构,解决一切所得税计税收入疑难问题。

 

1、法条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1)销售货物收入(2)提供劳务收入(3)转让财产收入(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5)利息收入(6)租金收入(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8)接受捐赠收入(9)其他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国债利息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2、逻辑关系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企业所得税计税收入总额。如果有证据证明某项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上的不征税收入或免税收入的,则剔除在外。

 

3、证据问题

纳税人属于企业所得税的计税收入的收入,只需账面记载,无需额外提供证据证明。

纳税人属于企业所得税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的,需要提供相应证据证明符合条件。

 

(二)企业所得税上计税成本的框架结构

厘清《企业所得税法》上计税成本法条间(规则)的逻辑关系,归纳总结出所得税上计税成本的框架结构,解决一切所得税计税成本的疑难问题。

 

1、法条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二)企业所得税税款;(三)税收滞纳金;(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六)赞助支出;(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2、逻辑关系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所得税计税成本),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是,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计税成本是否属于税前扣除的范围,需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则判断。

 

3、证据问题

企业所得税计税成本能否顺利实现税前扣除,需依据(税务)行政法的证据规则判断。

行政法证据规则要求的证明标准是“确凿、充分”。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证据包括:(一)书证;

(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做出了规范,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管理事项在税务行政处理层面应该按照此文件的规定执行。

税前扣除的证据可以是统一发票,也可以是白条;可以是外来凭证,也可以是自制凭证……

统一发票的特殊性决定了其证明力要高于一般其他的扣除凭证。从行政法证据理论上来说,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没有取得统一发票,在其他证据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达到“确凿、充分”证明标准时,也是应该允许税前扣除的。

 

(三)企业所得税法框架理论的应用

《企业所得税法》是明确的,各项规则是健全的,税务师们应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摒弃惯性,以法律思维帮助企业解决企业所得税的疑难问题……

以企业所得税理论框架为基础,所有的企业所得税的计税收入、计税成本的问题都能找到明确的答案,都可迎刃而解,都不会无所适从……

 

三、结语

我知道,写此文是会得罪人的,但我还是忍不住说(写)了……不指望得到大多数人认同,只要能引起小部分人的思考……

肯定也会有人说,小刀纸上谈兵,纯属瞎说,不接地气,现实实务中根本做不到……就知道沉浸在自己的理论世界里,走在自己理想化的道路上……

法治的路从来就是布满荆棘的,从来就是崎岖不平的,从来就不是一帆风顺的……有时候,明明知道抗争是徒劳的,但内心决不放弃,即使碰的头破血流,仍然要做出抗争的努力,仍然要做出嘶哑的呐喊……

 

小刀狂舞……不管收获的是的赞许还是讥笑……

 

【本文内容来自无极小刀《税法学习之“葵花宝典”》(书稿),《所得税“密码”》(课件)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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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中国税务报》原文

这些连税务师都挠头的问题,你遇到了吗?

中国税务报 2019-07-31 16:00:09

7月25日,由北京审信曲信通税务师事务所承办的第十届(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研讨会在京举行。来自税务师协会、税务师事务所和税务机关的专业人士,围绕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疑难问题展开集体研讨、会诊。他们针对疑难问题,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原则,深入分析案例,分享执业经验,在思维碰撞中提出问题的解决方案。

研讨会由北京审信曲信通税务师事务所董事长曲立军主持,北京市税务师协会会长姜信、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授丁芸、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干部于永勤,以及北京15家高等级税务师事务所的所长、副所长等出席了研讨会。

姜信指出,2018年,北京市税务师行业秉承“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的精神,取得了骄人的成绩,全市行业经营收入达到45.19亿元,占全国行业总收入的22%,同比增长38.6%,已连续多年稳居全国同行业第一。

北京市注册税务师协会会长姜信:2018年,北京市税务师行业经营收入达到45.19亿元,占全国行业总收入的22%,同比增长38.6%。

北京审信曲信通税务师事务所董事长曲立军主持研讨会。

小编全程参与了研讨会,深深被与会税务师专业、执着的精神所折服。研讨会研讨的很多问题,很具有普遍性,小编把税务师热烈讨论的问题作了初步整理,希望引起大家的关注和讨论,避免重蹈覆辙。

为大部分员工缴纳的企业年金能税前扣除吗?

有的企业在企业年金税前扣除上遇到了问题。北京审信曲信通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张和芸举了一个例子,某企业在费用成本中列支企业年金240万元(未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5%),经了解,该企业员工总人数为680人,自愿参加企业年金人员有471人,部分人员不愿意缴纳年金。这240万元不是为全体员工支付的企业年金,可以税前全部扣除吗?

该企业认为,由于企业年金涉及个人缴费部分,必须征得个人同意,部分人主动放弃参加企业年金,并不是企业区别对待,不是主动不给全体人员缴纳年金,不能影响整个企业的年金缴费的税前扣除,应该允许全部税前扣除。

有事务所人士认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的规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企业年金,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由于企业未给全体职工缴纳企业年金,其缴纳的部分职工年金不得税前扣除。

政策有规定,企业主张也有道理,到底该如何处理呢?

债券利息能否凭债券兑付确认书扣除?

尤尼泰(北京)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张丽红介绍了一个案例:某上市公司在公开市场上发行公司债,到期按发债时的约定,支付利息,计入上市公司的财务费用——利息支出。流程是公司根据券商的通知,将相应的利息款项划转至上交所的账户,再由上交所根据债券持有人信息,将相应的利息划转至债券持有人账户。在此过程中,发债公司不知债券持有人的相关信息,支付利息时也无法取得发票,只收到中国证券结算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券兑付确认书。

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那么,可否以债券兑付确认书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三供一业”集团拨付资金税前扣除需要什么资料?

北京鑫税广通税务师事务所在审计中遇到这样一个案例:某公司正在做国资委主导的中央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的工作。文件规定:中央企业的分离移交费用由中央财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补助50%,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及移交企业的主管企业承担比例不低于30%,其余部分由移交企业自身承担。

实际移交的企业为该集团下属子公司,该集团将由其承担的资金拨付给子公司时,一般要求子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但子公司就收到的“三供一业”补贴款开具发票事宜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部门进行咨询,税务部门答复认为补贴款与企业经营业务无关,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也不能开具零税率发票。因此,集团下属子公司无法就“三供一业”补贴款开具增值税发票。

那么集团需要提供什么资料可以进行税前扣除呢?

销售被法院查封的房产是否确认收入?

尤尼泰(北京)税务师事务所介绍了一个比较特殊的案例:某企业大部分在售房产已被法院查封,目前项目已达完工条件,部分开发产品已交付使用。那么,被查封房产对外销售并取得不动产销售收入是否合法?被查封房产已签订正式销售合同,收取房款并交付使用是否符合确认收入的条件,是否应依税法纳税?

有事务所认为,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被司法机关依法裁定查封的房地产不得转让,但该规定对房地产被查封期间所有权转移进行的限制,并不影响房地产转让合同的效力和纳税人纳税的义务。企业取得不动产销售收入依法纳税是纳税人法定的义务,房产被查封的事实不应对抗税法,企业应按相关税法的规定确认销售收入并依法申报缴纳相关税款。

但企业认为,与购房客户签订合同产生效力的根本要件是合同标的(房产)所有权的转移行为,现所有权的转移行为已受到限制,合同已无法生效,所以无法确认收入。

似乎双方说的都有道理,到底应该怎么办呢?

电商平台客户好评返现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电商平台邀请客户收到或者使用产品后对该产品进行评价,并给予好评的客户一定金额的好评返现,未取得相关的发票,凭证后未附任何附件。那么这些好评返现支出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北京审信曲信通税务师事务所的人士认为,电商平台给予好评顾客的现金返还,如果有活动规则、电子商务系统内定单明细清册、实际已返现明细清单和支付凭证等资料,证实其业务是真实发生的,并未违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定,且与平台销售相关,应当可按业务宣传费相关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北京鑫税广通税务师事务所董事长王进:研讨会10年来累计研讨的业务问题多达681个。

北京中翰联合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王骏:中国税务报邀请参与研讨会的事务所就典型案例撰写文章,进行专业分析,让全国读者、行业从业人员从中受到启发,引起广大涉税参与方的高度关注。

北京市税协副会长、北京鑫税广通税务师事务所董事长王进介绍,自鑫税广通事务所2010年举办第一届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研讨会以来,影响面不断扩大,参与者越来越多,已有25家事务所以及北京税协的领导、高校的学者参加了研讨会,10年来累计研讨的业务问题多达681个。每一届研讨会提出的问题,都与当时经济形势发展、企业主要经济行为的发生紧密相关,对于解决当下涉税疑难问题非常及时。参加研讨会的事务所服务的客户涉及不同行业和不同领域,业务问题具有广泛性特点,这些问题通过研讨得到解决,对事务所执业、企业处理税务问题有很大的指导和帮助作用。

研讨会讨论的案例分为收入、费用扣除、税收优惠、特殊事项、资产类调整事项和申报6大类共66个问题,因文章篇幅有限,小编本次只列举了部分案例。今后小编将分门别类进行认真梳理,将各位专家的观点传递给读者,请各位持续关注。


本文转载自:中国会计视野

作者:无极小刀

原文链接:http://shuo.news.esnai.com/article/201908/19357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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