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言时间:2019-08-13
咨询对象: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房地产公司有A、B两个项目,假如A项目已经预交增值税1000万,现A项目确认收入,经计算应纳税额为800万,A项目预交抵减应交增值税还有200万未能抵减。请问,这200万能不能抵减B项目下期预交增值税?
答复机构:安徽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19-08-16
答复内容:安徽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不可以抵减B项目下期需要预缴的增值税。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原因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在预收款方式销售自开发房地产项目,预缴增值税是和预收款绑定,并不能用A项目多预缴的抵减B项目应预缴的,两者的预缴义务是不得相互抵消。
案例引申:
房地产公司有A、B两个项目,假如A项目已经预交增值税1000万,B项目已经预交增值税500万,A项目确认收入,经计算应纳税额为1200万,B项目未确认收入,A项目预缴不足抵扣,是否可以用B项目的预缴金额?
思成:认为是可以的。因为增值税的缴纳主体不是按照项目进行的,而是按照房地产公司作为纳税主体,那么A,B项目之间同属于一个纳税主体,自然可以相互抵减。 如造船厂,同时建两艘轮船A和B,A购入材料只能A抵扣,B购入的材料只能B抵扣,这个显然不是。房地产和造船厂其实类似,都是产品生命周期长于一个会计年度。
本文转载自:中国会计视野
作者:槿思成
原文链接:http://shuo.news.esnai.com/article/201908/19357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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