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新版GSP小知识--1】关于物流承运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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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人赞赏了该文章 2,831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14年05月22日 10:48:53

新版GSP17条(17) 组织对被委托运输的承运方运输条件和质量保障能力的审查
新版GSP110条:企业委托其他单位运输药品的,应当对承运方运输药品的质量保障能力进行审计,索取运输车辆的相关资料,符合本规范运输设施设备条件和要求的方可委托。
新版GSP111条:企业委托运输药品应当与承运方签订运输协议,明确药品质量责任、遵守运输操作规程和在途时限等内容。

K/3 V13.1+医药专项包PT088241,可全面满足新版GSP在信息系统上对承运商的管理控制

1、支持建立承运商档案,可进行审批、变更等相关流程管理
2、可维护承运商的相关证照
3、可维护承运商的相关人员、司机
4、可维护司机的驾照有效期
5、可维护企业与承运商签订的运输协议/合同
6、可维护运输路线
7、可维护车辆及车辆的相关证照
8、运输单保存时会自动检查承运商相关资质
9、提供承运商证照有效期预警提醒报表

操作指南
1、首先需要在【基础资料】-【供应商】中建立承运商档案,即新增一个供应商,供应商分类为【承运商】
2、在证照定义中,增加承运商的相关证照及管理设置,详见
https://vip.kingdee.com/article/149472
3、在【物流管理】-【基础信息维护】中维护承运商档案信息


注意,客户若不需要运输路线管理,也必须维护一个默认的运输路线,比如:深圳-全国,否则,做运输单时是无法保存的
4、对已审批的承运商档案信息进行修改,需要走变更流程,即在【承运商资料变更-申请】中进行维护,若承运商审批与变更申请需要进行不同的审批流配置,请参考此贴
https://vip.kingdee.com/article/149109

5、维护运输路线运价信息,若客户若不需要运价管理,也必须为每一个运输路线维护一个默认的运价,否则做运输单时是无法保存的 建议:若企业不需要进行真实的运价管理,则在此模块中,把生效日期设为1900-01-01,失效日期设为2999-01-01,运输量设为0~999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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