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懂政策乱用个独和合伙企业,会计人员个税计算错误面临巨大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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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赞赏了该文章 193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19年08月24日 09:53:20

王总在上海注册了一家咨询管理的个独企业,后向济南实体公司进行了投资,取得分红400万元,上海个独的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400万元

  贷:投资收益 400万元

由于上海该个独属于定率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10%,因此上海的会计按照经营所得申报该400万元收入的个税:

个税=400*10%*30%-40500=79500元

应税所得率

请问个税计算的对吗?

答复:

上述个税的计算是错误的。

个税=400*20%=80万元

漏缴了个税=800000-79500=120500元

看看这个税务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规定:

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延伸一下税务政策

财税[2000]91号《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的附件:

第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本文转载自:中国会计视野

作者:郝守勇

原文链接:http://shuo.news.esnai.com/article/201908/19346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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