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司法: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简析
一、刑法规定
1、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何为“非法购买”?个人理解: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非法从有权发售发票单位以外的单位与个人处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侵犯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的行为。
二、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四条规定,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三、罪名问题
1、《刑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规定,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若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用于虚开或出售,则分别按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进行处罚。
2、为何如此规定?“又虚开或者出售的”说明,“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只是手段,目的是用于“虚开或者出售”。在刑法理论上,称之为:牵连犯。应根据刑法规定,从一重罪处罚。而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最高都可被判无期徒刑。所以《刑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规定作此特别规定。
四、实务问题
1、本罪名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有何区别?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进项税额抵扣少缴税款,构成什么罪名?实务中,有法院判例对此也定为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个人认为是滥用了这个罪名:只要能证明虚抵发票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就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规定进行处理。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手段行为,其后都有其他目的。在证据不能还原目的行为且目的行为不具有重的刑事可惩罚性时,才以手段行为定罪。而不能正好相反。
2、上述法院特例也说明,在刑事辩护中,可以重罪证据瑕疵为切入点,引导法庭以手段行为的“轻罪”来判刑,达到更好地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目的。即:在证据链条不完整的情况下,辩护人需要尽量向处罚较轻的“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上辩护,特别是有中间人的情况下,更容易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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