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种股东取得的分红竟然“无税”,有文件政策依据吗?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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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19年10月31日 20:16:16
政策一
财税字〔1994〕2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八)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政策二
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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