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增值税发票6大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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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赞赏了该文章 545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19年10月31日 17:51:23

最近,每日一税发现不少同学问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现就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注意事项进行总结,并与大家分享。


注意事项01:正确填写采购方的名称

以采购方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为准,不得填写简称。

如:四川吉祥科技生物技术有限公司,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采购方名称只能填写:四川吉祥科技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不得填写为“吉祥公司”、“四川吉祥”、“吉祥生物”等。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7号)


注意事项02:必须正确填写采购方的纳税人识别号

发票必须填写采购方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采购方取得没有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注意事项03:发票需按规定的栏目如实开具

发票开具信息必须与实际内容相符,开具与实际内容不符发票为虚开发票,虚开发票后果很严重。

重复报销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不属于虚开。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注意事项04: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还必须注意

1.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2.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3.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4.应在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注意事项05: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加盖发票专用章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如果误盖了公章或者财务专用章,须销售方重开发票。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7号)


注意事项06:特殊行业发票需要在备注栏填写相关信息

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保险服务、货物运输服务、铁路运输企业发票、差额征税、销售预付卡等8种业务发票,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需在备注栏注明有关信息的6类发票,需在备注栏填写有关信息。

税法没有特别规定需在“备注栏”注明有关信息的,不必备注。

 

切记:销售方开具了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税务机关有权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购买方取得了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即不能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抵扣销项税额、不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不得作为土地增值税的税前扣除凭证、不得用于退税和抵免税款等。

纳税人要高度关注开具和取得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思考:纳税人如何规避销售方错误作废发票给自身带来的税务风险?请说明您的观点和理由。


 

本文转载自:中国会计视野

作者:李冼

原文链接:http://shuo.news.esnai.com/article/201910/19572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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