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外经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国税发[1998]66号)的定义为“购销活动均不入账”。
账外经营一旦被查,其偷税额如何计算呢?国税发[1998]6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购销活动均不入账,其不缴或少缴的应纳增值税额即偷税额为账外经营部分的销项税额抵扣账外经营部分中已销货物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那么对“账外经营部分中已销货物进项税额”是如何确定的?国税发[1998]66号第一条第(三)项有规定,已销货物进项税额难以核实的,以账外经营部分的购货成本为基础核定销售额。但是这一条款在1999年11月12日已经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1999〕739号)废止。
现在问题来了,如何确定 “账外经营部分中已销货物进项税额”,到底要不要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作为账外经营的进项抵扣?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报《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用帐外经营手段进行偷税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发[2005]187号),2005年08月03日,总局在《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帐外经营部分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763号)中明确,“鉴于纳税人采用帐外经营手段进行偷税,其取得的帐外经营部分防伪税控专用发票,未按上述规定的时限进行认证,或者未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因此,不得抵扣其帐外经营部分的销项税额。”
这里很清楚地说明,账外经营一旦被查,其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如果属于凭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项目,还是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不能超过勾选(或认证)期。
司法判例也证实了,账外经营部分的进项税额,必须有抵扣凭证才能按程序予以抵扣。
在《贵州天兴实业有限公司、安顺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中记载,2018年10月29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天兴公司从贵州中储粮收储经销有限公司购入菜油,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入账核算、未进行纳税申报。国税函[2005]76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帐外经营部分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规定,自2003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申请抵扣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防伪税控专用发票’),必须自该防伪税控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根据上述规定,账外经营部分的进项税额,必须有抵扣凭证才能按程序予以抵扣。天兴公司没有取得增值税发票,即没有抵扣凭据,安顺市税务稽查局对天兴公司进项税额不予抵扣并无不当。”
(注:国税函[2005]763号的认证期限规定目前已经失效,本案发生的时间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适用当时90天的认证期限。)
在实际业务中,账外经营的“销售活动不入账”的同时“购进活动不入账”这个比较好理解,但对“购进活动不入账”,这就需要具体分析了,有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购进时要求销售方不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种情况税局无法监控,一旦被税务检查出来,是典型的购销活动均不入账的账外经营。在这种情况下,一旦被稽查,纳税人再找销售方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难度极大,因为销售方也是作“账外经营”,不可能再帮您对以前的销售业务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账外经营部分的进项税额取不得抵扣凭证,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账外经营”基本上是按适用税率全额补交增值税。
另一种情况是,购进时销售方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购买方在账务上不作购进处理,也不作进项抵扣。这种情况是“掩耳盗铃”,且不说税局的“增值税电子底账系统”记录得清清楚楚,纳税人自己登入“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看到一大堆发票未勾选,心里也是虚得要命!在这种情况下,一旦被稽查,税局直接追问您购进这么多货物,为什么不作销售呢?好吧,做个销售补了申报,可是进项税额呢,一大堆发票未勾选超过了抵扣期限了,不得抵扣其帐外经营部分的销项税额,是不是又是按按适用税率全额补交增值税啊?
所以,别再心存侥幸心理,在税收大数据日益完善的今天,别搞所谓的“账外经营”,您将得不偿失,增值税全额交,所得税没得扣。还是老老实实在在地取得各类发票,合理规划业务流程与设计组织架构,充分利用各项税收优惠,依法合规地缴纳税款。
本文转载自:中国会计视野
作者:谢华峰
原文链接:http://shuo.news.esnai.com/article/201910/19559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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