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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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19年10月22日 19:10:17
今天,有朋友问,房地产企业销售房屋,预收的房款需要预缴增值税,开具编码为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的不征税发票,这个她是清楚的,但让她困惑的是,到底什么时候需要正式计算增值税,不再预缴?
也就是说发生在合同约定交房日或实际交房日之后的开具发票,才会被认定为以开具发票当天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这里提到的发票,是指按适用税率开具的发票。
合同约定交房日或实际交房日之前,只能开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的不征税发票。 通过分析上述两个政策要点,我们可以得出的结论是,房地产企业销售不动产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就是:同时满足A+B两个条件的最早日期。 通俗点说,在实践中可以这样把握:1、如果已经预收销售款(包括合同约定收款,下同),合同约定交房日就是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日。若实际交房日早于合同约定交房日,以实际交房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如果没有预收销售款,在合同约定交房日或实际交房日之后,才收取销售款,收款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日。 3、如果没有预收销售款,在合同约定交房日或实际交房日之后,开具了发票,开发票日就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4、对于视同销售的无偿转让不动产行为,因不需要收取销售款项,房地产公司不需要考虑条件B,因为没有合同约定交房日,所以应当以实际交房日和不动产权属日哪个日期在前,以哪个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日。 当然,上述结论是我根据财税【2016】36号文政策,分析归纳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非官方解读,仅供大家税收政策学习交流用。具体实践中全国很多省市税务机关都对此问题做过不同的解读,因总局未出台全国统一口径,以当地税务机关的解释为准。
-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也就是说发生在合同约定交房日或实际交房日之后的开具发票,才会被认定为以开具发票当天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这里提到的发票,是指按适用税率开具的发票。
合同约定交房日或实际交房日之前,只能开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的不征税发票。 通过分析上述两个政策要点,我们可以得出的结论是,房地产企业销售不动产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就是:同时满足A+B两个条件的最早日期。 通俗点说,在实践中可以这样把握:1、如果已经预收销售款(包括合同约定收款,下同),合同约定交房日就是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日。若实际交房日早于合同约定交房日,以实际交房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如果没有预收销售款,在合同约定交房日或实际交房日之后,才收取销售款,收款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日。 3、如果没有预收销售款,在合同约定交房日或实际交房日之后,开具了发票,开发票日就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4、对于视同销售的无偿转让不动产行为,因不需要收取销售款项,房地产公司不需要考虑条件B,因为没有合同约定交房日,所以应当以实际交房日和不动产权属日哪个日期在前,以哪个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日。 当然,上述结论是我根据财税【2016】36号文政策,分析归纳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非官方解读,仅供大家税收政策学习交流用。具体实践中全国很多省市税务机关都对此问题做过不同的解读,因总局未出台全国统一口径,以当地税务机关的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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