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挂靠单位缴纳社保有坐牢风险?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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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税先锋刘金涛
3人赞赏了该文章 669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19年10月15日 10:06:17

社保:挂靠单位缴纳社保有坐牢风险?

一、有这么严重?先看:刑事判决书

1、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案号:(2017)浙0102刑初2号]主要内容:2011年4月,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自己不符合杭州市医保参保资格的情况下,通过赵某以挂靠杭州浩室家具有限公司的方法违规办理出医保卡,并由赵某为其支付应由本人缴纳的医保费用。同年8月至10月,被告人李某某使用违规办理的医保卡就诊配药,并将自己的医保卡提供给赵某空刷诊疗费用。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二、退缴在案的赃款人民币10000元发还被害单位杭州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局,对其余违法所得45873.56元继续予以追缴。

2、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案号:(2014)珠香法刑初字第2422号],主要内容:2013年10月,被告人冯某因自己怀有双胞胎,为得到高额医疗保险,于是让唐家新华餐厅停止为其续保。自2013年11月起至2014年1月止,被告人冯某虚构工作关系在珠海市唐家俏丽理发店工作,虚构每月缴费工资为人民币11800元挂靠唐家俏丽理发店在珠海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继续参保。被告人冯某于2013年12月剖宫产下双胞胎,并享受珠海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支付的生育津贴共计人民币62557.16元,后停止参保,并于2014年2月又挂靠在珠海骏兴大骨头餐厅参保。2014年3月6日,被告人冯某主动将人民币62577.16元退回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珠海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5月6日报案。2014年5月26日,被告人冯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判决如下:被告人冯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二、有法律依据?请看:立法解释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三、有判刑标准?请看:刑法规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分析及总结

1、为何规定如何严厉?因为挂靠冲击了社保征缴体制。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等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五险。而所谓的“职工”,根据《劳动法》规定,必须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即:法律规定,必须是用人单位的职工才可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否则,即为违法。

2、没用人单位,怎么办?上述《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政策性文件有规定可知,没用人单位的相关人员可以通过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灵活就业人员通道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但因无用人单位参与社保缴纳,仅有有条件的社区或村集体补助和国家补助,一般无法达到与在企业正常上班缴纳社保时享受的社保待遇高。另外,失业保险、工伤保险,无用人单位的相关人员无参加该类保险的基础或必要。而对于生育保险,因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合并还在试点推进中,无用人单位的相关人员的生育保险应只能在局部地区可以享受。

3、综上可知,为了多拿到保险待遇,部分人员会通过向挂靠企业上交费用的形式缴纳社会保险。如上述案例二通过挂靠其他企业以更高基数缴纳医疗保险以便享受更多医疗保险,这是法律及政策规定,明令禁止的。具体可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4号)、《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等规定。

4、至于常见的养老保险年限即将到期时失业或放弃就业,通过挂靠企业完成“最后阶段”的社保缴纳义务。虽可以理解,也较为普遍。但对于这样的情况,国家层面是有法律及政策规定的,即:《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具体程序可参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法[2014]17号)等规定。即:“正途”在这里,而不能通过挂靠这样违法方式去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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