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你取得的符合条件的财政补贴属于不征税收入,对应发生的成本费用就别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了!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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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人赞赏了该文章 308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19年10月12日 20:14:59

案 列

甲企业属于公用事业行业,2018年取得市级财政补贴200万元,假定该补贴收入已经全部用于补贴项目支出,且全部计入了2018年度费用化支出。

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200万元

贷:营业外收入 200万元

该企业财务人员在进行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报的时候,200万元的收入进行了纳税调减处理,但是已经费用化的200万元支出却没有进行纳税调增,导致200万元税前扣除了,少缴纳企业所得税200万元*25%=50万元。

提醒:

你取得的符合条件财政补贴属于不征税收入,对应发生的成本费用别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了!汇算清缴应及时进行纳税调增。

财政补贴不征税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有”

一是要有文件

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是要有管理

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是要有核算

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参考一

财税【2011】1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参考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参考三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规定:

第八条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应当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九条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情况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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