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物卡、加油卡和ETC卡财税处理总结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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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19年10月10日 17:09:04
目前实务中存在有三种财税处理不同的预付卡:加油卡,购物卡和ETC卡,下面进行归纳总结:
第一种 购物卡
一、财税处理:
(一)销售方直接销售购物卡
1、销售方售卡时,向购卡方开具的编码为601不征税普通发票(以下简称不征税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银行存款等贷:预收账款——购物卡
2、持卡方消费时,不得开具发票:
借:预收账款——购物卡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销售方通过售卡方销售购物卡:
1、销售方
(1)收到售卡方的销售款时,向售卡方开具不征税发票,发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作为取得预收资金不计缴增值税的凭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帐款——预付卡
(2)与售卡方结算手续费时
借:销售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收帐款——预付卡
(3)持卡方消费时,不得开具发票。
借:应收帐款——预付卡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结转成本,分录略。
2、售卡方
(1)售卡时,向购卡方开具的不征税发票,注意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预付卡
(2)与销售方结算售卡资金时,取得销售方开具的不征税发票。
借:其他应付款——预付卡 贷:银行存款
(3)与销售方结算手续费时,向销售方开具品名“经纪代理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其他应付款——预付卡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持卡方
(1)购卡时,取得售卡方开具的不征税普通发票
借:其他应收款——预付卡 贷:银行存款
(2)持卡消费或者赠送给客户时,不能取得增值税发票
借:管理费用等 贷:其他应收款——预付款
二、依据
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发票管理若干)、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三、案例
案例1:见例解预付卡业务
案例2:甲企业与乙公司隶属于同一集团公司,均为一般纳税人,两者使用同一品牌,甲企业销售的购物卡在乙公司可消费,反之亦然。2017年10月,丙公司在甲企业购买购物卡1万元,在甲企业用卡购买办公用品3510元,税率为17%。在乙公司用卡购买劳保用品2340元,税率17%;消费餐饮服务1060元,税率6%。月底甲企业根据乙公司购物卡消费明细,与乙公司结算3400元费用。
1、甲企业账务处理:
(1)售卡时
借:银行存款或现金 10000贷:预收账款——购物卡 10000
(2)丙公司在甲企业消费时:
借:预收账款——购物卡 3510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3510÷1.17×17%) 主营业务收入 3000
(3)与乙公司结算:
借:预收账款——购物卡 3400贷:其他应付款——乙公司 3400借:其他应付款——乙公司 3400贷:银行存款 3400
2、乙公司账务处理:
丙公司在乙公司消费时:
借:其他应收款——甲企业 3400贷:主营业务收入——销售货物 2000主营业务收入——餐饮服务1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0
收到甲企业结算款项:
借:银行存款3400贷:其他应收款—甲企业3400
第二种 加油卡
一、财税处理
(一)售卡方
1、售卡时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账务处理,开具普通发票,不征收增值税。
2、用户加油时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记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持卡方
1、买卡充值时,根据取得的普通发票
借:预付账款——石油公司
贷:银行存款
2、加油时,根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管理费用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预付账款——石油公司
总结:加油卡模式下持卡方在购卡充值时可以取得普通发票,实际消费时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
二、依据
《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第十二条
一、财税处理
(一)通过政府还贷性收费公路
取得暂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开具的左上角无“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不征税”的通行费电子发票,简称不征税发票。
(二)通过经营性收费公路
1、充值后索取发票
取得ETC客户服务机构全额开具的不征税发票,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ETC客户服务机构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均不再向其开具发票。
2、实际发生通行费后索取发票
取得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开具的征税发票(左上角标识“通行费”字样,税率栏次显示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的通行费电子发票),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总结:ETC卡模式下,持卡方在充值后索取发票的,取得不征税发票,且实际发生通行费后不能再取得征税发票;在实际发生通行费后可以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抵扣税款。
二、依据《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 第七条第一款。
第一种 购物卡
一、财税处理:
(一)销售方直接销售购物卡
1、销售方售卡时,向购卡方开具的编码为601不征税普通发票(以下简称不征税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银行存款等贷:预收账款——购物卡
2、持卡方消费时,不得开具发票:
借:预收账款——购物卡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销售方通过售卡方销售购物卡:
1、销售方
(1)收到售卡方的销售款时,向售卡方开具不征税发票,发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作为取得预收资金不计缴增值税的凭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帐款——预付卡
(2)与售卡方结算手续费时
借:销售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收帐款——预付卡
(3)持卡方消费时,不得开具发票。
借:应收帐款——预付卡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结转成本,分录略。
2、售卡方
(1)售卡时,向购卡方开具的不征税发票,注意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预付卡
(2)与销售方结算售卡资金时,取得销售方开具的不征税发票。
借:其他应付款——预付卡 贷:银行存款
(3)与销售方结算手续费时,向销售方开具品名“经纪代理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其他应付款——预付卡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持卡方
(1)购卡时,取得售卡方开具的不征税普通发票
借:其他应收款——预付卡 贷:银行存款
(2)持卡消费或者赠送给客户时,不能取得增值税发票
借:管理费用等 贷:其他应收款——预付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第十条规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因此持卡方可以不征税发票或者内部凭证、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总结:购物卡模式下,销售方在持卡方消费时确认收入实现,但不能开具发票;持卡方在购卡时取得售卡方开具的不征税普通发票,实际消费时无法取得发票,以其他能够证明业务发生的凭证入帐。二、依据
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发票管理若干)、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三、案例
案例1:见例解预付卡业务
案例2:甲企业与乙公司隶属于同一集团公司,均为一般纳税人,两者使用同一品牌,甲企业销售的购物卡在乙公司可消费,反之亦然。2017年10月,丙公司在甲企业购买购物卡1万元,在甲企业用卡购买办公用品3510元,税率为17%。在乙公司用卡购买劳保用品2340元,税率17%;消费餐饮服务1060元,税率6%。月底甲企业根据乙公司购物卡消费明细,与乙公司结算3400元费用。
1、甲企业账务处理:
(1)售卡时
借:银行存款或现金 10000贷:预收账款——购物卡 10000
(2)丙公司在甲企业消费时:
借:预收账款——购物卡 3510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3510÷1.17×17%) 主营业务收入 3000
(3)与乙公司结算:
借:预收账款——购物卡 3400贷:其他应付款——乙公司 3400借:其他应付款——乙公司 3400贷:银行存款 3400
2、乙公司账务处理:
丙公司在乙公司消费时:
借:其他应收款——甲企业 3400贷:主营业务收入——销售货物 2000主营业务收入——餐饮服务1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0
收到甲企业结算款项:
借:银行存款3400贷:其他应收款—甲企业3400
第二种 加油卡
一、财税处理
(一)售卡方
1、售卡时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账务处理,开具普通发票,不征收增值税。
2、用户加油时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记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持卡方
1、买卡充值时,根据取得的普通发票
借:预付账款——石油公司
贷:银行存款
2、加油时,根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管理费用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预付账款——石油公司
总结:加油卡模式下持卡方在购卡充值时可以取得普通发票,实际消费时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
二、依据
《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第十二条
一、财税处理
(一)通过政府还贷性收费公路
取得暂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开具的左上角无“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不征税”的通行费电子发票,简称不征税发票。
(二)通过经营性收费公路
1、充值后索取发票
取得ETC客户服务机构全额开具的不征税发票,实际发生通行费用后,ETC客户服务机构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均不再向其开具发票。
2、实际发生通行费后索取发票
取得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开具的征税发票(左上角标识“通行费”字样,税率栏次显示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的通行费电子发票),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总结:ETC卡模式下,持卡方在充值后索取发票的,取得不征税发票,且实际发生通行费后不能再取得征税发票;在实际发生通行费后可以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抵扣税款。
二、依据《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 第七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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