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税务局的暗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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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赞赏了该文章 119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19年10月08日 18:56:10

2019年9月24日在微信朋友圈看到赵国庆老师对两省税务局就债权受让方取得收购的应收账款后进行处理清收取得的溢价是否征收增值税的回复,感受颇深。对于这些问题恐怕还需要对一些基础问题的税收定性做出明确。请看,这是税乎整理的两个税务局的不同理解。我个人坚决支持各地税务机关对各类税收问题进行解答,只有充分的讨论,才是无限逼近真理的过程。只有这样的“暗战”充分发生,才会引起国家税务总局货劳司的重视。只有国家税务总局货劳司重视了,相关立法才会不断跟进。至于说回答的对错,大家尽可以自行评价,只有经过充分的矛盾“斗争”才可以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四川省税务局:应收账款债权受让方收回应收账款产生溢价

日期:2019-09-19

来源:四川省税务局

这里我们隐去四川税务局的原回复,直接看其最新修改后的回复:

四川省税务局:应收账款债权受让方收回应收账款产生溢价

网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1d92b511b0c04a3e970f1ec56f840d84

中国财税浪子:这个回答等于没有回答,此前四川方面是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进行回答的,后来修改成现在的模样。不过,现在这样的回答确实也是不得已而为之,债权转让确实存在复杂性,不好回答。


债权转让的复杂性的核心在于交易定性。卖方(应收账款原持有者)将债权转让给受让方取得资金流的过程,对卖方来说其实是一个融入资金的过程(不一定是贷款服务),受让方取得债权后可能直接向债权人进行清理收回部分资金,也可能再次转让给第三方。受让方第一次收购应收账款后,受让方将资金交付给卖方,同时期待从债务手中收回资金,这个过程对于受让方来说,其“投放出资金给卖方,又从债务人或者第三方收回资金”的过程,是一个贷款服务的过程,还是还是一个非保本投资的过程?取得的再次转让或者处置的溢价是贷款利息收入性质,还是非保本收益性质,确实都值得讨论。感兴趣的同学可以看看我们《大资管税务听课群》的聊天记录。


浙江省税务局2019年8月7日回复:

网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82c9a4fc7ce44659b14ba02e292ea81d

浙江省税务局:应收账款债权受让方收回应收账款产生溢价

日期:2019.8.7

来源: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税务局:应收账款债权受让方收回应收账款产生溢价

中国财税浪子:浙江的回答很是精彩,但是我个人并不赞同比照贴现处理。现行增值税制度已经在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中明确票据贴现业务属于增值税金融服务中的贷款服务,进一步又在财税【2107】58号文中明确以其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确定销售额。对于应收账款转让而言,是否构成受让方(买方)提供贷款服务并无定论,如果界定买方通过处置或者再转让取得的收益属于非保本收益其实并不需要缴纳增值税,更不需要比照贴现。

 


本文转载自:中国会计视野

作者:王骏

原文链接:http://shuo.news.esnai.com/article/201910/19476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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