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合理合法从自己公司拿走利润,综合税负40%!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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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19年09月27日 22:44:10
案 例
王总名下有一家公司,经营情况非常好,每年利润在1000万元,王总想从公司拿走利润。
首先:
企业所得税=1000万元*25%=250万元
其次:
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1000-250)万元*20%=150万元
最后:
净利润=750万元
因此:
王总要合理合法从自己公司拿走自己应得的利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250万元、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150万元,合计400万元。
综合税负40%!
注 意
年底企业计提了应分配股东王总的红利750万元,但是由于资金问题暂时不分配,是否需要代扣个税?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750万元
贷:应付利润——王总 750万元
答复:
只要计提到了股东个人名下,就应按税收法规规定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150万元。
提醒:
若是企业暂时不想分红,建议财务不要进行计提利润分红的账务处理。
参 考
(国税函[1997]6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
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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