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货币资产投资的涉税问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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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人赞赏了该文章 127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19年09月24日 20:48:32

中国财税浪子提示:税总31号公告第一条第(三)项旅客运输服务必须实际发生在2019年4月1日及以后


2019年9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以下简称税总31号公告)在税务总局官网正式公布,实际签发成文时间是2019年9月16日,两者间隔时间之短,足以说明这份公告的重要性。税总31号公告对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加计抵减、部分先进制造业期末留抵退税、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小规模纳税人免税待遇等增值税热点问题进行了政策口径的明确。


中国财税浪子认为,税总31号公告最积极的意义是将税务总局辅导材料、网站解答这样的窗口指导口径或者是内部口径外化为有形的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规范性文件,具有明示性的法律效力,更便于纳税人的理解与遵从。


税总31号公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合法有效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或依据其计算的增值税税额。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税总31号公告第一条第(三)项首先强调了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必须是发生在2019年4月1日及以后。比如,你2019年3月31日乘坐南方航空的班机从广州飞往北京,这个时候即使你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票或者机票行程单的开具日期在2019年4月1日及以后,该笔进项税还是不得抵扣。


其次,税总31号公告第一条第(三)项还强调,如果你以增值税专票或者电子普票来抵扣国内旅客运输的进项税额,还得满足另外一个要求就是这个票必须是在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开具。比如某乘客2019年4月2日乘坐南方航空的班机从广州飞往北京,但是购票日是在2019年3月31日,假设因此该旅客取得了开具日期为2019年3月31日的增值税电子普票,也同样不得抵扣其进项税额。当然,据我们观察,这种情况几乎是不存在的,开票系统一般设置的开具增值税电子普票的开票时间(发送时间)都是在航班起飞后1小时内发送,提前开票的可能新不大。


2019年4月1日,国内旅客运输全面纳入抵扣范围后,国家税务总局虽然对电子普票、行程单、火车票等非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或者计算抵扣给出了具体策略,但是纳税人还是可以考虑积极向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随着销售方对国内旅客运输抵扣制度的深入理解,以及相关开票系统的完善与普及,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的情形也会越来越多。


本文转载自:中国会计视野

作者:王骏

原文链接:http://shuo.news.esnai.com/article/201909/19452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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