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误研究:混合芳烃、混合碳五到底是不是消费税应税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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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赞赏了该文章 2,725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19年09月17日 19:50:23

【网友】

曹老师您好,听过您讲的课,我想咨询一个问题:混合芳烃是否必须视同石脑油缴纳消费税呢?47号公告和50号公告所讲的视同消费税应税产品销售是否包含混合芳烃、混合碳五等混合物?

 

【无极小刀】

一、混合芳烃、混合碳五严格来说不属于成品油消费税的应税产品,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却会被征收消费税。现阶段混合芳烃、混合碳五在进口环节,海关是不予代征消费税的。


二、混合芳烃、混合碳五被征收消费税的情况:

(一)炼化企业生产的混合芳烃、混合碳五是会被视同石脑油征收消费税的——税务机关认为这是符合现行消费税政策的;而非炼化企业(煤化工等)生产的混合芳烃、混合碳五在实务中也是被视同石脑油征收消费税的——税务机关认为这也是符合现行消费税政策的说法是有点勉强的。


(二)混合芳烃、混合碳五被视同石脑油征收消费税以后,其下游企业购进作为原料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的(溶剂油、航空煤油除外),在其应缴纳的消费税中,可以扣除原料所含的消费税。


混合芳烃、混合碳五被视同石脑油征收消费税以后,其下游企业购进作为原料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可以根据规定要求退还原料中所含的相应消费税。

政策大概就是这样,具体情况还需具体分析。


本文转载自:中国会计视野

作者:无极小刀

原文链接:http://shuo.news.esnai.com/article/201909/19423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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