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开、补开发票到底咋处理?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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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赞赏了该文章 2,393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19年09月17日 12:1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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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减税降费办对发票开具中的错开、补开问题作出回应:错误税率发票需退回重开;跨月错误发票需开具红字发票后重开;未开发票在4月1日后补开需按原税率;退货或中止需按原税率开红字发票;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票不限月销售额,免税标准提高到10万后亦然;红字发票需信息表确认;发票抵扣政策不变;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未抵扣税额需待抵扣核算。

以下内容是国家税务总局实施减税降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各地政策执行过程中反映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做出的回复,趁中秋节,二哥和大家一起来学习一下

  

错开、补开发票问题

 

1.A单位取得了一张票面税率栏次填写错误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应该如何处理?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因此,可将已取得的发票联次退回销售方,并要求销售方重新为A单位开具正确的发票。

 

二哥学习发票税率开错的情况还是比较普遍的,二哥经常都会收到一些读者发过来的发票,比如下面这张,5%是营改增后的新出现的征收率,它是有特定的适用业务的,而从下面这张发票的开具内容来看,其确实不应该开5%征收率的发票,所以很明显,这是一张开错了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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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的征收率主要包括销售不动产,符合条件的经营租赁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营改增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符合条件的不动产融资租赁,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3月份在销售适用16%税率货物时,错误选择13%税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纳税人应当如何处理?

  

答:应当及时在税控开票软件中作废发票或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后,重新按照正确税率开具发票。

 

二哥学习: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1日之前的,一律适用原来16%、10%的税率纳税,按照原税率开具发票;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1日之后的,则适用调整后的13%、9%的新税率纳税,按照新税率开具发票。

 

如果开错了,当月可以直接作废,如果跨月了,那只得开具红字发票红冲了。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现开票有误的,应如何处理?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现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二哥学习:二哥税税念公司2019年3月29日开具了一张发票给客户,还没来得及邮寄出发票,4月2日发现发票密码区由于打印机问题乱码。由于已经跨月,开具有误的发票不能直接作废。

 

所以只能红字冲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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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3月销售的商品适用了16%的税率,按照规定,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情况也是按原适用税率开红字,然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二哥税税念公司这种情况,只是因为发票打印问题,重新开具的蓝字发票也适用16%的税率。

 

所以,二哥税税念公司做为销售方直接在开票系统进行了红字通知单申请并开具了红字发票,同时开具了正确的蓝字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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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了,新开具的蓝字发票直接邮寄给客户,这种情况下,客户取得4月1日后开具的16%的发票,并不影响其认证抵扣。

 

那么,二哥税税念公司在次月,也就是5月申报期,如何对这项业务进行申报呢?

 

毕竟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规定,从5月1日开始,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格式就发生了变化,再也没有16%、10%栏次了,那么二哥税税念公司4月具的16%的蓝字发票和红字发票如何填列?

 

当然有办法!

 

15号文规定纳税人申报适用16%、10%的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

 

所以,假设二哥税税念公司4月除了上述发票之外没有再开具其他发票,那么5月申报时候,申报表应该如下图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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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填写虽然销售额*税率不等于销项税额,但是这并不会影响申报比对,因为销项比对这块的比对规则是,当期开具发票(不包含不征税发票)的金额、税额合计数应小于或者等于当期申报的销售额、税额合计数。

 

此案例中,开具金额、税额合计都是0,申报的销售额和税额也是0,符合规则。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3月份发生增值税销售行为,但尚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人在4月1日后如需补开发票,应当按照调整前税率还是调整后税率开具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在4月1日之后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二哥学习:二哥税税念公司销售货物方式是赊销方式,按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由于二哥税税念公司并未在合同中规定具体收款日期,所以公司一直的政策都是以发货当天为纳税义务时间。

 

由于最后一天的发货情况只有次月1日才能完整的统计出来,所以最后一天的数据,二哥税税念公司并没有及时在3月31日前开具出16%的发票。

 

所以,该项纳税义务发生在4月1日之前,而4月1日之前并未开具发票。这种情况补开发票,应该按照16%原适用税率补开,所以公司开具了这张16%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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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纳税人2019年3月31日前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4月1日后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具体应如何处理?

  

答:上例纳税人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分别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尚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和抵扣联退回的,由销售方按规定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并按照调整前税率开具红字发票。

  

(二)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或者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尚未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由购买方按规定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销售方根据购买方开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按照调整前税率开具红字发票。

 

二哥学习:其实也就是这个简单的流程,需要开红字-申请信息表-开具红字。但是在这个过程中,到底该谁来申请红字信息表却经常引起购销双方的争论。

 

其实关于这个问题,政策也很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文就有明确规定。

 

二哥这里以一个图表来展示这个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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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说,到底由那一方开具红字信息表,这个已经非常清楚了。如果发生了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情况,那么购销双方就自行判断一下,然后按规定由其中一方申请红字信息表,最后由销售方按照信息表开具红字发票。

 

6.B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3月份销售收入9万元,当月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万元缴纳税款300元,4月份发生退货,如何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八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二哥学习: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不超过10万免税,但是如果开具了专用发票,专用发票部分是要交税的,比如9万销售,其中8万普通发票,1万专票,那么8+1=9小于10万,免税,但是其中1万的专票需要交税,其余8万免税。

 

7.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从3万元调整到10万元后,住宿业、工业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是否需要达到10万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第一条和《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的解读》第二条规定,为了进一步便利小微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纳入自开专票试点的行业中的所有小规模纳税人,均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受月销售额标准的限制。也就是说,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含本数,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试点行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选择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哥学习:关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票的演变,我们来温故一下。

 

这个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专票,也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分行业,按销售规模逐步放开的。

 

具体过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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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次扩大范围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规定。

 

8号文规定,自2019年3月1日起,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将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由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扩大至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8号公告这个扩围文件相当于以前的规定还有了两个重要变化。

 

1、不再限制小规模的月度销售额,以前都是必须月度超过3万,季度超过9万的才可以申请自开专票,现在只要你属于8个行业的范围就可以申请。

 

2、不再强制自开,以前凡是属于自开行业,达到了销售额税务机关就不再为其代开专票,现在不是,现在是自愿,文件规定是自愿。

 

但是一旦选择自开,税务局就不再为其代开了。

 

错开、补开发票后如何申报

 

8.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4月1日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已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应如何操作?

  

答:销售方开具了专用发票,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按如下流程开具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

  

(1)销售方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2)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3)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4)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9.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已在2019年2月就一笔销售收入申报并缴纳税款。2019年4月,该纳税人根据客户要求就该笔销售收入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6%)。纳税人应当如何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规定,纳税人2019年4月补开原16%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纳税申报时应当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将金额、税额填入4月税款所属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1行“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列次。同时,由于原适用16%税率的销售额已经在前期按照未开具发票收入申报纳税,本期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1行“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未开具发票”相关列次填写相应负数进行冲减。

  

二哥学习:如果4月申报期之前发现这种情况,请在申报2月增值税时候将其列入未开票项目进行申报。

 

比如二哥税税念公司的这张发票,需要在3月申报期之前填写2月申报表时候将其填入。

 

注意:由于3月申报时候增值税申报表还是旧表,新表5月1日开始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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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项比对这块的比对规则是,当期开具发票(不包含不征税发票)的金额、税额合计数应小于或者等于当期申报的销售额、税额合计数。

 

此填写案例中,开具金额、税额合计都是0,申报的销售额和税额比开发票金额和税额大,符合规则。

 

5月申报期的时候再进行未开具发票负数申报。

 

注意,5月1日开始是新的申报表,同时16%的部分对应填写到13%的栏次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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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项比对这块的比对规则是,当期开具发票(不包含不征税发票)的金额、税额合计数应小于或者等于当期申报的销售额、税额合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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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填写案例中,开具金额、税额不为0,申报的销售额和税额为0且小于开具金额和税额,所以无法通过比对。

 

对于这种情况,需要提供资料经过税务局核实后通过申报并清卡解锁。

 

10.某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4月发生以前月份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中止,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6%),金额10万元,税额1.6万元,应当如何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答:纳税人2019年4月开具原16%税率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纳税申报时应当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将红字冲减的金额、税额计入4月税款所属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1行“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列次。

  

小规模纳税人开票问题

  

11.B公司2019年3月从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2019年5月份收到当年2月份购进原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四条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转登记日当期尚未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转登记纳税人在取得上述发票以后,应当持税控设备,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税务局端)为其办理选择确认。

  

该例中B公司在主管税务机关为其办理进项税额选择确认后,应将该笔购进原材料的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12.C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准备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之后,是否还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六条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不需要缴销税控设备和增值税发票。

  

转登记纳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当按照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转登记日前已作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13.E公司为商务服务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已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E公司是否可以就商务服务业务取得的销售额,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第一条和《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的解读》第二条,纳入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E公司已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就不能再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4.F公司是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已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F公司销售不动产应如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明确,纳入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的小规模纳税人,已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如何勾选抵扣

 

15.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鉴证咨询业的一般纳税人,在4月1日后,认证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操作流程有没有变化?

 

答:没有任何变化,可以按照现有流程扫描认证纸质发票或者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勾选确认。

  

16.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可以勾选哪些增值税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第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以使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出口退税或者代办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17.A公司2019年4月1日后取得原16%、10%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购入方纳税人4月1日后取得原16%、10%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18.2019年3月A公司由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尚有未抵扣完的留抵税额,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四条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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