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业人数问题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A. 临时用工不计算在内?
B. 季度初不招,季度中间招人,是否减少平均值?
C. 劳务派遣的,在季度中间使用,或适当调减,或转用临时人员?
D. 2月登记的新开业户,季初值能否为零?
二、资产总额问题
资产总额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全部资产。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及递延资产、其他长期资产等,即为企业资产负债表的资产总计项。计算公式: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及各种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固定资产指企业固定资产净值、固定资产清理、在建工程、待处理固定资产损失所占用的资金合计。
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
A. 新购置资产季度中间入账,是否减少平均值?
B. 长期挂账的应收款按规定作资产损失?
C.按会计准则等会计规定,会计核算采取加速折旧?
税法加速折旧只能解决应纳税所得额,不能减少资产账面价值。
D. 最终要支付的应付款项及时支付?
E. 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F. 现金分红?
三、应纳税所得额问题
A.19年12月取得专票113万,未认证按113万做成本,或先取得普票113万,在2020年元月认证或换专票。19年利润少13万,应税所得额295万,实际缴纳了10%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B.应获得的销售返利延迟结算?应支付的销售返利提前结算开票?
C. 下脚料推迟销售?
D. 2018/1/1-2020/12/31,新购置的不超过500万的设备、器具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
E.2018/1/1-2020/12/3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75%。
叠加扣除。18年研发已形成无形资产的,投入19年研发,实际上再次进入加计。因此,形成无形资产后的再次投入研发的加计,应是鼓励研发成功。
2.增加扣除。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3.资本化时点。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其资本化的时点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控制在需300万的年度)。
4.如何区分?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5.选择追溯。财税〔2015〕119号 ,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可以追溯至当年,也可以不选择追溯而在2019年享受。
6.合理分摊?财税〔2015〕119号,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F.残疾人工资100%加计扣除。
G.免税项目所得与应税项目所得
1.免税所得=1,应税所得=1,则:免税免;按1缴;
2.免税所得=-1,应税所得=1,则:免税抵应税,缴0;
3.免税所得=-1,应税所得=2,则:免税抵应税,按1缴;
4.免税所得=2,应税所得=-1,则:弥补亏损0;免税免;
5.免税所得=1,应税所得=-2,则:弥补亏损-1;免税不填;
6.免税所得=-2,应税所得=1,则:弥补亏损-1
承包、承租经营免税项目,且承包经营的资产不计入企业资产总额;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第九条,企业委托其他企业或个人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农林牧渔项目取得的所得,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受托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农林牧渔项目取得的收入,比照委托方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H.扶贫捐赠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2019/1/1-2022/12/31,据实税前扣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2019/1/1-2022/12/31,免征增值税。
同时解决应纳税所得额310万元和资产总额5010万元问题。
本文转载自:中国会计视野
作者:老税官
原文链接:http://shuo.news.esnai.com/article/201909/19418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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