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税务稽查程序开始,到《税务处理决定书》生效,往往经历比较漫长的过程,短则数月,长则数年。那么,就《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补缴的税款的滞纳金,在税务稽查期间是否要计算滞纳金呢?
笔者的观点是,税务稽查期间不宜计算滞纳金,理由如下:
一、不可归责于纳税人
由于税务稽查产生的税款迟延入库,显然不宜将其归责于纳税人;也许有读者会说,纳税人可以先将税款入库从而避免产生更多滞纳金,我们认为这个理由不成立,因为:
在《税务处理决定书》作出之前,纳税人通常难以准确知道需要补缴多少税款;再者,纳税人如果真的足额补缴了税款,税务机关可能不再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导致纳税人救济困难。
再者,纳税人对《税务处理决定书》作出的补缴税款有提供担保以提起行政复议的权利,如果说“纳税人可以先将税款入库从而避免产生更多滞纳金”,相当于对提起纳税担保而救济的纳税人增加明显不合理的负担。
另外,在纳税争议发生的时候,纳税人有权等待税务机关的《税务处理决定书》而据此作出对应的应对措施。
二、有利于督促税务机关高效执法
如果税务稽查期间计算滞纳金的话,则税务机关对案件可能久拖不决,因为有一种心态:反正我税务机关不慌,有高额的滞纳金一直计算着。
而如果税务稽查不计算滞纳金的话,则通常税务机关会高效的执法,从而保障国家税款的及时入库。
三、确保执法公正
如果税务稽查期间计算滞纳金的话,则纳税人对于到底需要补缴多少税款处于恐慌状态,尤其是涉嫌的税额较大的时候,可能导致纳税人被迫接受不合理的条件或作出违背自己真实意愿的自认,而这些只是为了让税务机关尽早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从而避免高额的滞纳金持续计算。
而如果税务稽查不计算滞纳金的话,则由于纳税人不担心稽查期间会继续计算滞纳金,从而减少违背真实意愿的自认,也能有效的对抗税务执法中的违法行为。
综上,我们认为:税务稽查期间不宜计算滞纳金。
本文转载自:中国会计视野
作者:赵清海
原文链接:http://shuo.news.esnai.com/article/201909/19419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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