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不具有判定法与非法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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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赞赏了该文章 219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19年09月15日 20:51:11

很多年前,有一个关于“小姐” 收入是否征税的大讨论。大多数人认为不应该征,原因很简单,小姐收入是非法取得的,所以,如果征了税,就相当变相承认了“小姐”行为的合法性。也有少数人认为,应当征税,理由是税务机关只管收税,至于合法与否与税务机关没有关系


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到了今天不仅看不到趋同的迹象,实践中的分歧似乎更大了。

 

据说某企业,16年建造了几幢厂房。税务机关认为企业建造的厂房属于违法建筑,所以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要做进项转出。


看到这样的消息,感到有些吃惊。之所以吃惊,原因首先在于税务机关竟然不知道自己是干什么的。建筑违法与否其判定的行政机关肯定不是税务机关,换句话说,税务机关无权判定某个建筑是否违法,就如同规划局无权判定企业纳税是否违法一样。


其次,退一万步讲,即使企业建的厂房是违法的,那么进项税额就必须转出吗?


进项税额在什么情况下能抵扣,在什么情况要转出,税法规定的十分明确,但是翻遍这些规定,也找不到,购进的货物用到非法建筑上就不能抵扣税款的规定。


税收法定是我们一直遵循的原则,既然税法没有规定不允许抵扣,那么企业就可以抵扣税款,无需做进项转出了。


再回到“小姐”收入是否征税上,作为税务机关既没有权力判定“小姐”收入的合法与否,税法也没有要求税务机只对合法收入征税。以个税法为例,(其它税法的规定与个税法基本一致)《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居民只要取得所得就要缴税,至于合法与否不属于税务机关的职责范围。同样,税务机关征了税也不能证明某些行为就是合法的。


本文转载自:中国会计视野

作者:魏春田

原文链接:http://shuo.news.esnai.com/article/201909/19416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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