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直接支付农民工工资,个人所得税由谁代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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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赞赏了该文章 408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19年09月13日 20:46:33

麦收、秋收、春节来临时节,很多农民工兄弟就背着大包小包来到建筑企业的大门口,静坐、静躺,或者拉横幅、喊口号:“XXXXX建筑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还我们血汗钱!”。这是曾经非常普遍的一种现象,其实建筑企业也未必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因为大部分劳务都采用分包模式,分包款已经向劳务分包商支付,真正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是劳务分包企业或者包工头。找劳务分包企业和包工头不易,找建筑企业相对容易,所以农民工都采取“堵门”的形式要钱。对于建筑企业来说就十分委屈了,应该支付的劳务分包款已经支付,农民工上门要钱时且不说资金是否充足,没有任何合同关系也不能凭白无故向他们支付工资啊,于是就出现了各种矛盾。


近年来随着国家有关政策的不断深入贯彻,这一问题得到了有效缓解。很典型的一个政策是国办发〔201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明确了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主体,施工总承包(含甲分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含专业分包)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规范了劳务用工管理,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要求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建立施工人员进出场登记制度和考勤计量、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


逐步推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推动各类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分包企业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


基于国办发〔2016〕1号文件很多地方政府都出台了相应的政策,基本大同小异。例如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出台了“农民工工资预储金”制度。2016年以后新开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由签约银行根据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工资发放表和建设单位出具的确认文书,按月支付到农民工工资个人账户。发包方设立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并根据工程所在地规定额度预存一部资金,向总包支付工程款时直接扣下农民工资部分,由劳务分包方提出委托发放工资申请,并向总承包方、发包方提供有关农民工考勤、工资发放表等有关资料,经项目所在地建设部门批准,提交银行后由银行直接向农民工个人支付工资。

 

那么问题来了,不论是发包方代发农民工资,还是总包方代发农民工资,农民工工资涉及的个税由谁来代扣代缴,发包方?总包方?劳务分包方?关于这个问题争论不休,有人认为谁发工资就有谁来履行扣缴义务,有人认为民工归属单位有扣缴义务,涉及总包代付的情况只涉及两方争论,如果是上述“预储金”模式就牵扯了三方。铁蛋在实务中虽然遇到过这个问题,但在此之前也没有细致思考过,向师父请教后下我说一下自己观点,不知道对否请各位看官自行判断。


根据国税函发〔1996〕6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三、关于扣缴义务人的认定:扣缴义务人的认定,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由于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与取得所得的人之间有多重支付的现象,有时难以确定扣缴义务人。为保证全国执行的统一,现将认定标准规定为:凡税务机关认定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即为扣缴义务人。


该文件的部分条款已经失效,但是本条关于扣缴义务人的认定依然有效,个税扣缴义务人最终认定标准是对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

 

那我们一起分析一下代发农民工工资的个税扣缴义务人的问题。发包方向总包方支付的工程进度款中包含了农民工工资,总包方向劳务分包方支付的分包款中包含了农民工工资,层层支付时实际上就产生了上述条文中的“多重支付”现象,那么就应该判断一下谁有权决定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支付多少,这么一说答案已经呼之欲出了。


农民工是劳务分包企业招纳的,是劳务分包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用工、派工归属劳务分包单位负责,工人的考勤由劳务分包单位负责,农民工工资标准也归属劳务分包企业负责,因此对于当月给谁付工资、付多少的决定权应该在劳务分包公司手里。


发包方和总包方只是根据劳务分包方提供的有关规定资料(考勤资料、工资发放名单、银行帐号信息、委托代付申请书),联合向建设部门申请批准代发农民工工资,由有关银行直接发放。因此,不论农民工工资由谁代发,其所得收入的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均为劳务分包公司。


铁蛋提醒部分建筑总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国地税合并以后对社保、个税的监管将会迎来一个崭新的时代,多部门联动监控已是大势所趋。用掌握的身份证复印件成批代办银行卡,虚编花名册,伪造考勤资料,骗取“农民工预储金”的行为将会被曝光在阳光下,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为了企业的长远发展,为了个人的人生幸福,请善待农民工,工资不能拖欠,个税和社保该交还是要交,这样赚取的才是阳光下的清白利润


本文转载自:中国会计视野

作者:林久时

原文链接:http://shuo.news.esnai.com/article/201909/19412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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