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风险对公司财务报表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列报的影响
金蝶云社区-LAW先生
LAW先生
15人赞赏了该文章 745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18年06月14日 09:26:11

在公司主体信用风险发生变动时,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会带来“反直觉”的效应。这种“反直觉”效应很容易误导财务报表信息使用者。具体来说,当公司主体信用风险下降时,信用风险下降意味着公司主体违约的可能性更小,因此其发行的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将会升高,由于金融负债价值上升,就意味着公司有可能需要以较高的代价清偿该项金融负债,因此确认了一笔公允价值变动损失。本来公司主体信用风险下降是正面的经济事实,但是却在会计上确认一笔负面的账面损失;相反当公司主体信用风险上升时,由于公司主体违约的可能性加大,因此其发行在外的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将会降低,这就意味着公司有可能仅以较小的代价即可清偿该项金融负债,因此确认了一笔公允价值变动的收益,公司主体信用风险上升是一项负面的经济事实,但是由此却在会计处理上确认了一笔正面的账面收益。这种对损益表产生的反直觉的影响一直以来都是职业团体和财务报表信息使用者争论和关注的焦点。

本文在梳理国内外信用风险对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影响的实证和实验研究的基础上,列示汇总了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列报形式的变革及其争议,旨在探讨现阶段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列报的最优形式。

对于在金融负债的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中是否应该将信用风险考虑进负债的公允价值,以及当信用风险发生变动时引起的负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列报问题,理论和实务届对此存在极大争议。

支持者认为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应该考虑信用风险,并且需要确认由信用风险变动带来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主要有以下几个观点:

第一,信用风险应该是公允价值反映的一个组成部分。根据FASB在其发布的SFAS No.157公告中对于公允价值应用的解释中,主体信用状况应该是公允价值反映的一个组成部分,没有考虑公司主体信用状况影响的计量不属于公允价值计量。因此对于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不管是在初始计量还是在后续计量中都应该考虑公司主体的信用风险及其变动情况。

第二,信用风险的变动会相对改变股东和债权人对公司主体资产的要求权,两者之间存在财富上的转移。公司主体信用风险上升,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会下降,债权人对公司主体在债务立即结算时的要求权则会降低,因此股东对公司主体的剩余资产要求权就会增大,这其中存在着财富从债权人到股东的转移,反之则是财富从股东向债权人的转移。由于存在这种财富上的转移,所以支持者们认为应该在会计上确认这种公允价值变动的损益,以反映其经济实质。

第三,信用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确认应该在资产和负债公允价值计量中保持匹配。当公司主体信用风险发生变动时,相对应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也会发生变动,由此带来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都已经计入到公司的净收益中,那么如果不对金融负债采取同样的会计列报形式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话,会引起“错配”问题,不能够全面客观地反映公司主体的财务状况,也达不到公允价值计量反映金融工具信息相关性的初衷。

然而对于这种由公司主体信用风险变动引起的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对损益表的“反直觉”影响,反对者也有其不赞成计入损益的理由,主要有如下几个观点:

第一,负面的经济事实却能够带来正面的账面收益,这种反直觉的损益表效应将会掩盖了公司信用恶化的实际状况,不利于投资者做出恰当的决策。若不是经过专业知识的训练,对于一般的信息使用者,收益意味着正面的经营业绩,使用者无法想像和理解收益也能来自于公司实际恶化了的信用状况。

第二,即使在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中考虑了信用风险,同样也会引起资产和负债在计量上的错配问题。对于负债在公允价值计量中考虑了信用风险问题,那么公司其他的资产,比如无形资产,商誉也会因为公司主体的信用风险变动而发生价值的变动,如果不对这部分资产计量,则同样也会引起错配的问题。

第三,对于这种由信用风险引起的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可实现性上提出质疑。SFAC No.7中强调收益只有等到可实现或者已经实现时才能予以确认。对于这种在实现性上存在很大质疑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予以确认,既不符合公允价值计量的基础:持续经营,也不能够提供更具有相关性的财务信息(Lipe,2002)。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于2000年发布的财务会计概念公告第7号(SFAC No.7)中提到:一项负债的大多数相关计量都要反映负有支付义务的主体的信用状况(FASB 2000 SFAC No.7 para.78)。但是FASB在2007年发布的SFAS No.159中的态度十分含糊,表示仅关注与金融工具特有的(instrument specific)信用风险所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并要求将这一部分变动损益计入到净收益,对于公司主体的信用风险变动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问题一直未能在准则中予以考虑。2005年IASB在对IAS 39进行修正时,引入公允价值选择权概念(Fair value option),强调负债的公允价值应该反应包括与该项负债相关的信用风险,包括在对金融负债的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中,并且规定由公司主体信用风险变动引起的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要计入损益表。

基于对损益表产生的反直觉的效应的争议,IASB在2010年5月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中对由信用风险引起的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提出了新的列报形式。在征求意见稿中,FASB承认在SFAS No.159中仅仅确认了与金融工具特有的信用风险引起的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并不充分,因为这种金融工具特有的信用风险实际上仍然是来源于公司主体自身的风险,因此该问题其实仍然是由公司主体信用风险变动引起的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问题(FASB,2010a BC162)。在新提议的列报形式下,不再将这部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计入到净收益中,而是以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列示在综合收益中。并且规定在金融负债被处置以后,这部分其他综合收益不能够再转回净收益中。同时将最终确定改变的部分写入IFRS 9,而其他对于IAS 39中没有改变的部分,继续在IFRS 9中沿用,并且计划于2015年开始实施。   

四、结论

信用风险对权益价值的影响有两个方面,而且这两个方面具有相互抵消的作用。一方面信用风险上升会带来公司资产公允价值的下降,这将直接导致公司权益价值的下降;另外一方面信用风险上升会导致公司负债的公允价值下降,而这意味着公司有可能以较小的现金流偿还债务,这将导致公司权益价值的上升。

由于主体信用风险的存在,金融负债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容易造成“反直觉”效应,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在会计报表中列报形式不同会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判断;同时,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在会计报表中列报形式,以及导致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产生的信用风险的变动,也会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的判断产生影响。鉴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在现阶段,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列报于“其他综合收益”中更能反映其经济实质。


出处:《时代金融》2014年第21期,作者:赵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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