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看看你的企业是否在交这些“冤枉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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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赞赏了该文章 148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18年04月25日 14:22:05


“合理进行税收筹划”几乎是每个企业的响亮口号和关注重点,财务人员都缴尽了脑汁都在筹划怎么样才能帮公司省一点税。

 

面对这种情况,小编真的非常想大喊一声:兄台,且慢!在消耗完脑细胞之前,思考节税方案之前,先拿起自家账本查一查,有没有缴纳冤枉税!说不定,查完之后,纠正完一些错账,想节省的税金忽然就出来了~

 

冤枉税之增值税

 

电梯销售企业,会计未将“电梯销售”与“电梯安装”分别核算,致使造成从高适用税率,多缴纳增值税。

 

现在很多电梯销售企业,销售电梯的同时会提供配套的安装服务,但是一部分财务人员没有注意到这是两项业务:销售产品和提供服务。

 

如果直接全部按照销售产品来进行账务处理,就全部按销售产品的税率来缴纳增值税了。虽然两项业务都是缴纳增值税,但是对一般纳税人企业来说,电梯安装是要比销售电梯的增值税率要低的。

 

卖电梯的税率是17%,而同时提供安装服务的税率按照简易征收是3%。你看,这里就有14%的税率差呢。上期文章《缴纳增值税想要省一点?且看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行为怎么选》刚好就是电梯销售企业的案例,有兴趣的小伙伴可以详细了解。

 

“买一送一”不开票!企业对外促销,“买一送一”未在同在张发票上体现折扣,所开发票只销售货物,未开赠送货物。实收金额与货物销售金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以折扣体现,使得赠送货物需要视同销售,造成多缴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以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上述规定非常明确了不同的开票方式带来的不同,所以,开发票这件事需要特别仔细和慎重啊~

 

酒店的住店业务中有两个值得关注的地方:

 

1是客人入住期间如果损坏地毯、茶杯等物品,酒店收到赔款,应按住宿服务(增值税税率6%)的价外费用列支收入;而不是错误地按销售货物(增值税税率17%)核算,这里差了11%的税点。

 

2是客人如果消费了客房中陈列的避孕药品和用具,会计却按照住宿服务(增值税税率6%)列支了收入;避孕药品和用具本来是属于享受免征增值税的项目,没有跟其他物品分开核算的话,又多缴纳了6%的增值税。

 

冤枉税之企业所得税

 

四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未在职工薪酬中核算,错误的列入劳务费用,使得影响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限额标准计算,有可能造成企业多缴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

 

所以,直接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应该是计入工资薪金支出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是像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这些的限额标准是以工资薪金为基数的。

 

假定一家公司一年下来的工资薪金支出是100万元,职工福利费实际发生了15万,所得税率25%。一笔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10万元错计入了劳务费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计入劳务费:

可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100万*14%=14万元

实际发生15万,税前只能扣除14万。

多缴纳企业所得税=(15万-14万)*25%=0.25万元

 

计入工资薪金:

可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100万+10万)*14%=15.4万元

实际发生15万,则税前全额扣除15万。

 

将印有企业logo的产品赠送给客户,本应计入业务宣传费,却计入了招待费,使得费用支出在所得税前费用享受低标准扣除,有利润的企业,将会造成多缴企业所得税。

 

采购一批货物回来如果直接送给客户,那就是招待费;采购一批货物回来,再打上公司LOGO,其实就相当于变成公司的宣传物料了,再送给客户,那就属于业务宣传费了。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在企业所得税前都有扣除限额,招待费是按当年发生额的60%与当年销售收入的5‰孰低原则来扣除;而业务宣传费是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了的部分是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再结转扣除的。

 

假定企业当年销售收入为10000万元,有100万元打上企业LOGO的物料送给客户,所得税率25%。

 

如果计入到招待费:

那当年税前扣除部分=10000万*5‰=50万(<100万*60%)

 

如果计入到业务宣传费:

那当年税前全额扣除100万(<10000万元*15%=1500万)

 

这么一看,要是错计入招待费,是不是得多缴纳12.5万元【=(50万-0)*25%】企业所得税呢?

 

冤枉税之个人所得税

 

将支付给不在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人员的费用,按工资薪金列支,造成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

个人由于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性质,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所得实行的是超额累进税率,最高税率达到45%;劳务报酬所得是加成征收,最高税率是40%。你看,没有搞明白政策法规,没有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是不是又无缘无故给公司高层多缴了一笔税金。

 

冤枉税之房产税

 

将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会计核算时都错误的计入房产原值,造成多缴房产税。

 

房产税的特点是征税对象就是房屋,而从价计征的房产税应纳税额=应税房屋原值*(1-扣除比例)*1.2%。对于地产公司来说房产原值主要包括购入土地使用权的价格、房屋的开发成本,还有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注意,附属设备的判断标准是与房屋是否“不可分割”,如果是独立于房屋之外的附属设备,账务处理时就不要计入房产原值。否则,计税基数变大,房产税计算出来自然就升高了。

 

冤枉税之土地增值税

 

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取得建筑安装服务公司开来的增值税发票时,备注栏未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或备注栏填写错误,使得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得扣除该项目金额,造成多缴土地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

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房地产企业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是以产地产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的,增值额是全部收入扣除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税金及其他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所以,房地产企业的财务在收取建筑安装服务公司的增值税发票时,一定要检查好备注栏的事项是否都注明清楚。若是本来可以扣除的项目金额无法扣除,那么增值额就会变大,土地增值税自然也就升高了。

 

冤枉税之印花税

 

先通过一个案例来详细了解一下~  

 

老王公司在2016年10月份成立,2000万认缴注册资本,但股东并未注足。成立当月,会计在做账时将认缴资本直接计入“实收资本”。今年3月,地税局针对该企业进行纳税评估,根据注册资本的万分之五计算,地税要求企业依法补缴了印花税1万元。

会计还很纳闷,印花税不是按照实缴资本来缴纳的吗?为什么认缴制下地税局还要求企业缴纳印花税呢?

 

企业注册资本认缴制下,由于股东资金尚未到位或者未全部到位,注册资本不需要编制会计分录,未缴足的部分并不在实收资本科目中反映。

 

所以,千万不要对还没收到的注册资本做以下的账务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

贷:实收资本

 

这样操作不仅会带来虚增资本的风险,更重要的是会提前缴纳印花税。之前文章里也有说过,资金是有时间价值的,于是从当前来看,这无异于多缴了冤枉税。另外还需注意的是,“其他应收款”的余额变成股东借款的话,超期未还,股东还会涉及到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些可都是真金白银的损失呀!

 

不查不知道,一查吓一跳吧~自查并搞定这九大冤枉税,算一算多缴的税金,是不是瞬间就觉得税收筹划的压力小了一丢丢呢?


本文转载自财务经理人论坛,作者:lilian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