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税收政策提要(2019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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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赞赏了该文章 507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19年08月16日 20:44:41

一、税务总局再推十条便民办税缴费新举措。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实施便民办税缴费十条新举措的通知》(税总函〔2019〕223号),检视并整改推出第一批10条便民办税缴费新举措:一是推行税收优惠清单式管理。除依法须税务机关核准和向税务机关备案的特定情形外,一律由纳税人、缴费人“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二是扩大出口退税无纸化申报范围。在企业自愿的基础上,各省税务机关进一步在一类、二类、三类出口企业中扩大无纸化退税申报的范围。三是优化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功能。5年内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信息可查询。四是提供应抵扣发票信息提醒服务。增加当期应抵扣发票信息提醒功能,避免当期应抵扣发票超过抵扣期限造成纳税人损失。五是推动办税事项容缺办理。明确“容缺办理”事项、适用对象及其标准,可“先办理、后补缺”。六是规范统一自助办税事项。逐步实现90%的常办涉税事项可在自助办税终端(机)办理。七是探索证明事项告知承诺试点。税务总局选择部分地区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符合条件可免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八是推行纳税人网上解锁报税盘。纳税人报税盘异常锁死时,可网上申请解锁,税务机关根据规定流程核实处理,排除风险后及时解锁。九是推行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合并申报。十是加大部门间信息共享力度。

二、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息差别化征收政策延长五年。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联合印发《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8号),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是指个人取得挂牌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对证券投资基金从挂牌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该公告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两部委明确商品储备业务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7号),明确部分商品储备政策性业务税收政策。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一是单方免征印花税。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二是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三是2019年1月1日以后已缴上述应予免税的款项,从企业应纳的相应税款中抵扣或者予以退税。

四、从事社区家庭服务业可享税费优惠。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明确支持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发展税费政策。一是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二是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等多项规费。三是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四是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企业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比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规定,免征增值税。

五、税务总局取消一批税务证明、废改部分规章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经2019年7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取消“发票丢失登报作废声明”等25项税务证明事项,其中,12项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停止执行;13项根据有关规定停止执行。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国税发〔1998〕49号文件印发,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改)一件。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等3件税务部门规章。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

六、《企业自建和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建设标准规范》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企业自建和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建设标准规范》(税总发〔2019〕84号印发),明确了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业务功能及服务、技术、安全、运维、等保测评等要求,规定了54个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数据交换信息项说明,以指导公共服务、企业自建、第三方、电商、中介等机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整体规划、设计、开发。

七、三部委公布2018年通过认定动漫企业名单。文化和旅游部、财政部、税务总局三部委印发《关于公布2018年通过认定动漫企业名单的通知》(文旅产业发〔2019〕94号),公布了北京天津等15个省45家企业通过认定的动漫企业名单。符合条件的动漫企业,可按照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八、总局印发《税收管理领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收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税总办发〔2019〕65号印发),明确要求2019年12月底前,各省税务局负责在其网站“市局频道”上,设立基层政务公开栏目,展现标准目录内容,同时做好指导、协调、推进工作。税收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分为政策法规、纳税服务、行政执法3类一级公开事项,税收法律法规、税收规范性文件、纳税人权利、纳税人义务、A级纳税人名单、涉税专业服务相关信息、办税地图、办税日历、办税指南、权责清单、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和结果公示、非正常户公告、欠税公告、个体工商户定额公示(公布)公告、委托代征公告16个二级公开事项。对每一公开事项,要逐一描述事项名称、公开内容、公开依据、公开时限、公开主体、公开渠道和载体、公开对象、公开方式、公开层级。

九、第四批享受进口税收优惠的中资“方便旗”船舶清单发布。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第四批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中资“方便旗”船舶清单的通知》,经审定,“江远太仓”等34艘中资“方便旗”船舶可享受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

十、《税务UKey技术规范》印发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税务UKey技术规范》(税总发〔2019〕81号印发),明确了税务UKey设计生产硬件、软件技术要求,以及硬件驱动函数库、出厂固件、数据格式等内容,各市场主体研制生产税务UKey应依据该规范执行,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减轻纳税人负担。

十一、五部委印发《口岸出境免税店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印发《口岸出境免税店管理暂行办法》(财关税〔2019〕15号印发),规范管理口岸出境免税店,促进口岸出境免税店健康有序发展。

十二、多部法律法规公开征求意见 。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发改委财金司会同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研究起草了《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本文转载自:中国会计视野

作者:李欣

原文链接:http://shuo.news.esnai.com/article/201908/19314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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