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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人赞赏了该文章 541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21年01月14日 21:08:37

不合格产品销售召回的增值税处理分析

文/叶全华

自新型肺炎疫情发生之后,戴口罩成为一种共识,一度使口罩成为紧俏商品,销售假冒伪劣品很多。近期,某地市场监管局根据相关线索,对乙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该公司从王某处以1.65万元的购货款购得某品牌口罩1500袋,未能提供合格证明文件,该案货值共计2.985万元。至案发止,乙公司共召回涉案口罩394袋。该局对乙公司销售不合规产品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作出没收394袋口罩、处货值金额10倍罚款计29.8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首先进行基本数据演算:1500袋口罩,货值2.985万元,从一般案件处理来看,是销售总价为29850.00元,单价19.90元/袋;进价则是11.00元/袋。从疫情期间情况来看,价格反映还是比较正常。394袋的进价总值是4334.00元。394袋的销售额为7840.60元,1106袋的销售额为22009.40元。为简单说明问题,不予复杂化,均为不含税价。


对此,增值税如何处理呢?


1.销售时。乙公司对于销售1500袋口罩时,无论是否属于假冒伪劣产品,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只要是在境内发生货物销售,即构成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缴纳增值税。因此,1500袋的销售额29850.00元均需按照规定纳税。

2.召回时。乙公司对已经销售的产品召回,属于销货退回性质,全额退款、原货退回,就是销售不成立,394袋的7840.60元应该冲销销售,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但是,对于已经销售并无法召回的,属于销售依然成立,不能因为属于假冒伪劣产品需要召回而认为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


3.没收时。394袋口罩被市场监督局没收,属于被依法依规予以没收的增值税上的非正常损失,则需要对其取得的进项税额转出,不得抵扣。有的人可能提出异议,认为对于被依法没收货物的非正常损失的规定是在营改增的政策之中,对于销售货物的行为不适用,因为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还没有修改。果真如此吗?营改增政策适用于营改增纳税人,看似很有道理,乙公司是药房连锁公司,总体上属于零售业,但自从营改增以来,纳税人或多或少都沾上了营改增的烙印,比如说取得运输发票抵扣等等,只要沾上了一点点儿,那么是否也就属于营改增纳税人了呢?因此,在实务中,营改增纳税人和原增值税纳税人的划分已经是基本没有界限了,没有必要拘泥于这些。当然,对于营改增项目与货物及劳务的区分还是界限比较清晰的,许多增值税政策还是具有不同的适用场景,需要区别清楚。总之,笔者认为,实际中,从增值税政策适用的角度看,几乎不能区分“人”,只能区分项目。


另外,有人可能会再提一个问题,对于从王某处购买,是否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呢?这个就难说了,如果王某是自然人并且没有 办理税务登记,目前没有路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给你专票,你就要高度的警惕了;如果王某是自然人,但按规定办理了税务登记(目前实务中是很难办成的,事实上也是存在办理的障碍),那么就可以自开或代开专用发票;另外,虽然名义上好像是向个人购买,实际这个人可能是有个体户证照等合法市场主体和税务登记的,也就自然可以取得合法的专票。现在看事,如果一眼就下结论,那就悬了,最后不准确的概率比较大。


作者:长期从事财税实务工作,专注于增值税、所得税和出口退税的知识耕耘,欢迎业务交流与探讨。微信公众号:一叶税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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