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言“税”语】“二手”固定资产是否需要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最低折旧年限来提折旧?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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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人赞赏了该文章 232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21年01月14日 17:53:18

关于二手固定资产折旧的问题,之前记得直播的时候也说过,但是忘记是哪期了今天赶上周末,索性就写个专题,以文字的形式把这个问题再说一下,也方便大家以后参考~


1 /  二手固定资产的财务处理

  首先在财务上固定资产并没有什么“全新”“二手”之分,都是依据准则中对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来判断是否为固定资产。要说区别,那可能“二手”的“固定资产”由于年久失修,预判已经无法使用一年以上,那在财务上就已经不满足固定资产确认条件“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无需再确认为固定资产。


    例如今年某企业购买的二手口罩生产线,预计用仨月就报废,那么购买后直接计入制造费用合理分摊即可。
  二手固定资产满足了确认条件,之后的后续计量思路方法也跟新的没有本质区别,在准则中也没有最低折旧年限的要求,一年以上都可以。差异主要来源于同种类不同新旧程度的使用年限长短的差异。“二手”的固定资产使用时间要比“新”的固定次产短一些,残值也可能低一些。然而这些差异都可以通过固定资产准则中“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一句话概括了。


  总结一下,准则上“二手”固定资产与“新”固定资产并不制度或处理思路、方法上的差异,是在运用准则进行判断时基于事实而出的结论上的差异。所以简称在会计处理上,二手固定资产与新固定资产没差异~


2 / 二手固定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由于企业所得税上固定资产是有最低折旧年限的限制,规定的很“死”,不像上面我们说的企业会计准则中那么“讲理”。


  那么二手固定资产也一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最低折旧年限来提折旧么?官方是否有文件来规定如何处理呢?
  我们先看下较早的一个文件,还是《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时期的一个文件:国税函〔2003〕1095号:
  关于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认定问题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的政策精神,企业取得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主管税务机关首先应当根据已使用过固定资产的新旧磨损程度、使用情况以及是否进行改良等因素合理估计新旧程度,然后与该固定资产的法定折旧年限相乘确定。如果有关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难以准确估计,主管税务机关有权采取其他合理方法。


  虽说该文件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废止,但我们也可以理解下其精神。意思实际上还是说:最低折旧年限还是有的,是为了避免企业通过二次转手的方式来变相缩短折旧期限,但同时也承认入该企业固定资产之前的在其他企业时的折旧,通过乘以新旧程度来变相减掉之前的折旧。


  在企业所得税立法之后,虽没有单独再出类似文件,但是在一些相关文件中也透露了类似的处理思路:
 

 国税发[2009]81号第三条: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若为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这个文件出现60%的表述是因为这文件主要说的是加速折旧的事,跟我们今天探讨的内容没关系,可以无视。

    

此文件目前还是有效的,处理思路依旧是承认二手固定资产之前的折旧,相比之前的“新旧程度”理论,这回表述更直接,干脆直接减掉原来的折旧年限。这要在原企业使用年限长点的话,减完都可能出现负数......当然实际操作时不能是负数,减为0或者负数的话,就代表着不再受最低折旧年限的限制,折几年都行。


  不过无论是之前的用“新旧程度”乘,还是直接减之前的使用年限,这些方法还是操作有些复杂了,尤其放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降税减负”的今天,企业也多,固定资产也多,其中二手的也不少,都这样一个一个的去计算,无形当中增加了企业和基层税务机关的负担,实施起来并不现实。


  但是,作为应当主动“遵从”税法的纳税人,我们自己应该理解这个思路,对二手固定资产的折旧进行合情合理的处理,而不是钻政策的漏洞;税务机关也不应当因为没有了1095号文件这种政策依据,而对一台二手甚至快要报废的N手车要求按不低于四年折旧扣除。


  在有些地区执行时也有些地方口径,思路上跟之前的1095和81号文相同,也都承认二手固定资产的“特殊性-----在确定折旧年限时考虑到了前一使用者的使用时间:

    天津:
    (1)企业购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出售方能够提供该项资产原始资料(包括发票和固定资产使用卡片或相关资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可按税法规定该项资产的剩余年限计算折旧。
    

(2)企业购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出售方虽不能提供该项资产原始资料复印件,但企业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该项资产进行了评估,且评估报告中列明了该项资产的已使用年限和尚可使用年限,若该项资产整体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不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企业可选择按照资产评估报告中列明的该项资产尚可使用年限计算折旧金额或者按照税法规定该类资产最低折旧年限减除已使用年限作为该项资产的剩余折旧年限计算折旧。上述方法一经选择,不得随意改变。

 

   青岛市:
    关于企业取得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认定问题,如果能够取得前环节固定资产使用情况的证据,如初始购置发票、出厂日期等能够证明已使用年限的证据,则可就其剩余年限计提折旧;
对无法取得上述证据的,应当根据已使用过固定资产的新旧磨损程度、使用情况以及是否进行改良等因素合理估计新旧程度,然后与该固定资产的法定折旧年限相乘确定。


    河北省:
    企业购进旧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不得短于税法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



    综上,做个小总结:二手固定资产在财务入账时跟新固定资产的处理规则没有区别,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在后续计量时合理预估使用年限和残值即可;在企业所得税中并不要求二手固定资产也严格按照不低于最低折旧年限来提折旧,可在确定折旧年限时考虑该固定资产之前的已使用年限。


 例如某企业购入一台二手车,企业所得税不要求必须按照不低于四年来提折旧,如果车辆铭牌上出厂日期距今已过了3年,那么只要在企业所得税上折旧年限大于1年,都应该被认可的。


 另外,由于目前单价500万以下的固定资产已经可以一次性扣除,并且适用于新购买的二手固定资产,所以想快速扣除的也可以直接选择一次性扣除政策,这样避免了在折旧年限上出现争议。


 关于500万以下的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的问题可以看下公众号之前发过的以下文章:
【闲言“税”语】再说“500万”&“5000”以下固定资产入账的事儿~

【政策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 500万以下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补了新公告啦~


作者:程学喆,税、财、天南海北想到哪说到哪 微信公众号名称:毛头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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