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法规定,当会计规定与税收规定不一致时,税务处理依税法规定,比如:利息收入,税法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但会计规定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
例:
甲公司经营良好,现金流非常充足,将闲置的资金1000万贷给隔壁的房地产企业乙公司,合同约定资金使用期限2年,2020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利率10%,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会计处理:
甲公司于合同期内每年的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合同确认应收取的利息收入(不考虑增值税)
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31日
借:其他应收款 100万
贷:其他业务收入 100万
税务处理:
根据税法规定,由于约定利息收款时间2021年12月31日,2020年根据会计规定账上确认的100万利息收入,不属于税法收入,纳税调减所得额100万。
2021年12月31日会计确认收入100万,税收应确认收入200万,因此纳税调增所得额100万。
这就是咱们经常提起的税会差异,当会计规定与税法规定不一致时,税务处理依税法规定。但是税务处理依托于会计核算数据,因此当两者规定不一致时,税务处理将通过调整纳税申报表的方式进行纳税调整完成纳税,“调表不调账”,这里的“调表”,指的税收上的“纳税调整表”。
通过上述分析,会计处理不应该影响税务处理,尤其是会计的错账。但是实务中,往往将会计处理当成税务规定。
上周因一客户注销的事项,陪同客户去了一趟税务局,跟负责注销的领导沟通注销环节涉税事项,其中一个事项是我们许多企业遇到的问题。
客户产品出口国外,国外开拓市场需要国外公司佣金,涉及代扣代缴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问题。由于我国的税收政策较为复杂,一般约定成俗,企业支付的服务费基本是税后的,国外客户不管国内税收。
客户按合同应支付国外客户税收佣金100万,客户进行如下账务处理:
根据应付的税后佣金计提国外客户佣金时:
借:销售费用 100万
贷:应付账款 100万
实际支付外汇时:
借:应付账款100万
贷:银行存款 100万
代扣代缴增值税(简便计算不考虑附加税费):
借:税金及附加 6万
贷:银行存款 6万
负责注销的领导看了上述会计处理,坚持认为计入税金及附加的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不得税前扣除,理由是啥?这个税款是企业替别人承担的,你企业不能税前扣除。解释了半天,没法扭转。仔细想想,造成不让扣除的误区归根于会计处理的不规范,以至于让税局领导认为你企业替别人承担了税款。
假如企业规范会计处理,做如下会计分录:
首先将税后价款还原成含税价款,含税价款=106万。
根据应付的佣金计提国外客户佣金时:
借:销售费用 106万
贷:应付账款 106万
实际支付外汇时:
借:应付账款106万
贷:银行存款 100万
应交税金-代扣代缴增值税 6万
向税务局申报代扣代缴增值税:
借: 应交税金-代扣代缴增值税 6万
贷:银行存款 6万
一笔业务,第一种会计处理将销售费用和代扣的税金分2笔处理,第二种会计处理一笔计入销售费用,但无论哪种会计处理,企业实际支付的费用106万不变,税前扣除金额以企业实际支付的106万,不应会计处理不同而产生不同的税务结果。然而有时候不正确的会计处理却引出不少麻烦,上述案例就是一个典型的会计处理不规范引起的不必要风波呀,所以说正确的会计处理在特定环境下同样对税务处理显得非常重要,是我们会计人员的必修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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