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变更前,先考虑个税问题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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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峰聊财税
0人赞赏了该文章 179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21年01月07日 17:48:25

问:孟老师好!我公司实际股东五人,当时工商注册三人(二人为代持股),2019年2月恢复二人后在工商变更为五人。主管税务局要按变更时的资产净值征收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为了不缴税股东商议想把五人原变回三人,工商说公司必须以股权转让的形式进行变更,可是税务局说股权转让又要纳税。税务局说法对吗?


梦老师:

 税务的说法是正确的,股权每变更一次都涉及一次股权转让的个税。

1、股权转让属于财产转让,应纳税额=(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取得原值)*20%

2、股权转让收入,不应低于转让股权对应所有者权益份额。

3、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


国税函[2005]1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是否退还已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川地税发〔2004〕12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

    二、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由于其股权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着股权转让关系的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以及从行政行为合理性原则出发,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作者:孟峰,上海市税务局纳税人学校特聘讲师,先后为多家大中型企业提供财税咨询及上市辅导,公众号:孟峰聊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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