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问
我昨天收到了一家商场给我的礼品价值2000元,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情况一
若是你就是该商场的职工,收到了本单位的礼品,应属于“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注意:
由所在单位按月预扣预缴申报个税。
情况二
若是你不属于该商场的职工,该礼品是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或者商场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注意:
由支付礼品的单位代扣代缴20%的个税。
案例:
商场送给我2000元礼品,礼品是商场外购的,购买价就是2000元,应代扣个人所得税=2000*20%=400元
情况三
若是你不属于该商场的职工,你取得的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参考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第三条: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
参考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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