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的几个现实问题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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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涛财税政策解析
0人赞赏了该文章 205次浏览 未经作者许可,禁止转载编辑于2019年07月03日 13:31:00

由于“社保入税”的影响,非全日制用工成为很多人讨论的话题,非全日制用工到底是什么?实务中如何操作?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一、何谓非全日制用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二、非全日制员工取得的收入按什么所得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按照上述规定,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和受雇单位签订的是“劳动合同”而非“劳务合同”,其提供的服务是因为和用人单位存在雇佣关系而发生的,取得的所得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公司是否要给非全日制用工人员缴纳社会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按照上述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和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双方均同意,用人单位可以为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但用人单位为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并非是法定义务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鉴定为伤残5—10级的,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结算伤残待遇及有关费用。

因此,除了工伤保险外,用人单位可以不需要为雇佣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缴纳其他社会保险。

现实情况是:如果劳动者在一家单位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同时又在同一地区与其他单位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该单位可能根本无法为该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系统不认可同一人在同一地方同时缴纳两个工伤保险)。

四、个人可否同时和不同企业分别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和非全日制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九条规定: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并未对个人和两个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做出禁止性规定。

因此,劳动者可以和一家公司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也可以同时和一家或多家公司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


五、非全日制用工在企业的具体应用

如果公司有劳务费用支出,且提供劳务服务的人员每天及每周在公司的工作时间均满足非全日制用工的要求。在按劳务费发放的情况下,若劳务费超过800元,公司不仅要按劳务所得代扣代缴个税,而且在未取得发票的情况下,该劳务费支出还无法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具体原因可参阅本文后面的图书《中小企业税务与会计实务》)。对于企业而言,得不偿失!

如果公司和该类员工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合同,按工资发放报酬(按工资标准代扣个税),企业无需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也不需要劳动者提供发票,该支出即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需要注意的是,按照《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应当在录用后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这条可能会被很多用人单位所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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